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证券代码:601118 公告编号:2014-022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2元(含税)
● 每股派送现金红利(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6日
● 除息日:2014年7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7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本次分配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931,171,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8,623,432.00元(含税)。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19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公司直接发放股息红利的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6日
2、除息日:2014年7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但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898-31669317
联系传真:0898-3166148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