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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6版)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7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谭刚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在取得全体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司3名监事均参与了投票表决,并一致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鉴于此,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1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75024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需要,为提高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抓住机遇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具体如下: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4,945.65万股(除权除息后)。在上述范围内,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进行认购。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也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相应调整。

      (四)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5月23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7.36元/股(除权除息后)。具体发行价格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根据市场询价情况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底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

      (五)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六)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预计不超过11亿元,其中9.18亿元用于收购西沙德盖钼业100%股权,其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支付前述股权收购款的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八)募集资金数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0,000万元。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议案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新华龙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新华龙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 。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现根据公司已完成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编制了《新华龙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新华龙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关于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014年5月23日,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与张彦平、张广平、张改凤、李学旺四位自然人(以下简称“出让方”)签署了《关于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出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本次股权转让价格预计在人民币9至10亿元之间。双方同意,最终股权转让价款将根据具有矿业权及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后的评估值协商确定”。

      根据黑龙江省寰诚矿产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沙德盖苏木西沙德盖钼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寰诚评报字[2014]第011号),截至2014年4月30日,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沙德盖苏木西沙德盖钼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6.94亿元;根据黑龙江省寰诚矿产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沙德盖苏木西沙德盖钼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寰诚评报字[2014]第012号),截至2014年4月30日,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沙德盖苏木西沙德盖钼矿详查探矿权评估价值为201.69万元;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股权所涉及的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4)沪第0463号),截至2014年4月30日,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9.21亿元。

      受让方与出让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及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关于评价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议案》

      公司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寰诚矿产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交易分别出具了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及矿业权评估报告。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经办评估师具有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也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与新华龙钼业、西沙德盖钼业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经办评估师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有相关性

      1、西沙德盖钼业整体股东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94,273.78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为92,071.95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高于收益法评估结果2,201.83万元。

      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资产基础法为从资产重置的角度间接地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是指对企业某项资产或某几项资产的价值的评估,是一种局部的和静态的评估。收益法则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企业价值,因角度不同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存在差异也属正常。

      企业的价值,或者说购买价格,不是简单地由各单项经公允评估后的资产价值和债务的代数和;企业价值评估并不是对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而是一种对企业资产综合体的整体性、动态的价值评估。决定企业价格大小的因素相当多,其中最基本的是企业利用自有的资产去获取利润能力的大小,故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好体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基于上述考虑,收益法综合考虑了获利能力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更能体现被评估单位为股东带来的价值,因此,本次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西沙德盖钼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2,071.95万元。

      2、本次采矿权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西沙德盖钼业钼矿系技改扩建矿山,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矿山财务报表、生产报表等资料均比较齐全,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采矿权的具体特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并能够被测算,其未来的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计量,其企业实际生产的技术经济参数和企业财务报表可供参考利用,因此,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业权评估指南》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3、本次探矿权评估采用勘查成本效用法。本探矿权勘查程度达到预查阶段,委托评估的探矿权已进行了地质预查工作,有经过评审验收的地质报告,具备采用勘查成本效用法的适用条件,因此,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次评估采用勘查成本效用法。

      上述评估方法的选择,符合评估规范的要求,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能够有效地评价西沙德盖钼业整体股东权益价值及其拥有的采矿权和探矿权价值。

      (四)评估值具有公允性,交易定价合理

      本次交易标的为西沙德盖钼业100%股权,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9.18亿元,略低于经评估的西沙德盖钼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9.21亿元。评估值具有公允性,交易定价合理,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相关的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已全部完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和《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黑龙江省寰诚矿产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沙德盖苏木西沙德盖钼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寰诚评报字[2014]第011号)和《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沙德盖苏木西沙德盖钼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寰诚评报字[2014]第012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股权所涉及的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4)沪第0463号)。监事会同意对上述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予以确认。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4-033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3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7月28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7日

      ●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龙”)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14年7月28日(星期一)召开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召开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7月28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公司会议室

      4.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 投票规则: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重复进行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14年7月17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与张彦平、张广平、张改凤、李学旺四位自然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5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关于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续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钢支行申请5000万元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现场参会方法

      1.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 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4.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5.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五、其他

      1.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

      邮政编码:121007

      电话:0416-3198622

      传真:0416-3168802

      联系人:高文重、张韬

      2.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 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4、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5、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六、备查文件目录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附件2、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3、《授权委托书》

      附件1: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投票日期:2014年7月28日

      总提案数:9项议案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

      2、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一下方式申报:

      ■

      (2)分项表决方法:

      如需对各事项进行分项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

      3、在“申报股数”项填写表决意见

      ■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7日A股收市后,持有新华龙A股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

      2、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

      3、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

      4、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

      三、投票注意事项

      1、考虑到所需表决的提案较多,若股东需对所有的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建议直接委托申报价格99元进行投票。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提案,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决定对提案的投票申报顺序。投票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股东大会有多项表决事项时,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附件2: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

      附件3: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委托权限为,出席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按照本人的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对于可能纳入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本人未做具体指示的议案,受托人(享有、不享有)表决权,并(可以、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

      注:

      1、请股东在每一个议案后的“同意”、“反对”或“弃权”选项下仅选择其中一项打“√”进行表决;

      2、请股东在“对于可能纳入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本人未做具体指示的议案,受托人(享有、不享有)表决权,并(可以、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处进行选择,若股东未进行选择,则视为受托人享有表决权,并且在会议中的表决符合委托人的要求或授权。

      委托人(签字):

      2014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4-034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5月28日发文的公告(编号:[2014]19 号)关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文件规定,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