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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47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德国股票市场的表现,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网点以及本公司的电子交易平台。

      本基金代销机构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5、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设置募集规模上限。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募集规模上限,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4年7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13、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垂询认购事宜。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目标主要跟踪德国股票市场的表现,其投资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6、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德国30(DAX)ETF联接。

      基金代码:000614。

      2、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募集目标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为12亿元人民币。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12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7、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8、目标ETF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0、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8月8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1、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ETF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1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以及本公司的电子交易平台和代销机构将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认购。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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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