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媛 ○编辑 梁伟
银行间市场探索城镇化融资渠道的节奏明显加快。
记者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悉,继6月底天津成功“试水”全国首单小城镇私募债后,7月11日,我国首单项目收益票据正式注册成功,同日,交易商协会还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标志着我国项目收益票据正式“开闸”。
业内人士指出,作为结合国际市政债券经验的最新探索,项目收益票据创新性通过城镇化建设项目未来的现金流作为偿债保障,同时将发行主体与地方政府债务隔离,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有益尝试。
从城建类企业开始
对于这一银行间市场最新创新产品——项目收益票据,交易商协会将其定义为,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新型债务融资工具。
从发行主体来看,项目收益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根据指引,企业可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来注册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且不应存在任何直接、间接形式的地方政府担保。
11日,交易商协会接受了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注册,该项目注册12亿元,首期拟发行5亿元,成为我国首单项目收益票据。
据接近协会人士告诉上证报记者,该项目为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工程(东广场)项目募资,虽然指引规定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但首单项目为非公开定向方式发行,由国开行担任牵头主承销商。
而未来协会还将进一步丰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产品类型。记者获悉,除城建类企业外,未来可考虑将项目收益票据发行主体拓展到一般产业类企业。
协会人士表示,这用以支持包括交通枢纽工程、收费道路桥梁、水电燃气等领域具有持续、稳定的非财政性经营收入的项目建设,票据期限可以涵盖项目完整“生命周期”。
地方政府不为其隐性担保
事实上,对于项目收益票据这一类市政债的研究,交易商协会已开展多时,最终确定主要偿债来源通过项目自身运营产生的现金流为主,地方政府将不为其提供隐性担保。
在债券设计上,与传统融资工具相比,项目收益票据充分体现“使用者付费”理念,主要依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在项目设计上有很多创新之处。
一方面,项目收益票据在发行期限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充分考虑与项目现金流回收进度的匹配,从而借助金融市场平滑城镇化建设项目建设支出与收入的周期错配,能够更好地实现项目建设“财务成本在时间轴上的平移分布”。
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项目收益票据的发行主体与地方政府债务隔离,可实现与地方政府或城建类企业的风险隔离。同时,地方政府不承担项目收益票据的直接偿还责任,也不为票据承担隐性担保。
“项目发起人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作为发行主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其运营风险不会传递至项目发起人。”协会人士指出。
据悉,项目收益票据的融资规模、信用水平不依赖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债务水平,且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与还款。这样,可有效防范传统融资平台模式带来的财政和金融风险,对逐步疏导和化解既有融资平台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具有积极作用。
拓展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步伐加快
不难发现,近期交易商协会在探索城镇化融资渠道上节奏明显加快。除了首单项目收益票据,上证报记者获悉,全国首单小城镇私募债,即天津东丽区军粮城示范镇70亿元私募债也已于6月底注册发行。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强烈,单纯依靠财政性的资金投入难以满足。交易商协会表示,目前我国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加速期,城镇化发展对建设资金需求持续增长和地方政府财力相对不足的矛盾仍将长期存在。从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发展出发,必须建立符合发展要求、可持续、稳定可靠的融资机制与之匹配。“项目收益票据是在总结前期支持城镇化建设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国际市政债券先进经验的创新探索,将进一步拓展城镇化项目建设融资渠道,可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作用。”协会人士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项目收益票据也充分面向地方投资人。也就是说,除了传统的银行间市场投资人外,鼓励项目所在地投资人深度参与项目收益票据投资,分享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收益。
同时,也将充分发挥本地投资人的“近约束”作用,督促发行主体规范运营以及募集资金合规使用,实现城镇化建设项目的“谁使用、谁付费、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