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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4-33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71号”文核准,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8.00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15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3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6,86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宁信会验字(2011)0110号《验资报告》。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投入“多功能轻质强化光电玻璃生产线项目”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2014年6月4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将“光伏镀膜玻璃技术改造项目”,“研发检测中心项目”及“超薄双玻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组件生产项目”的节余资金,用于实施新项目“多功能轻质强化光电玻璃生产线项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6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在下表所列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账户专户用途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136801516010002992多功能轻质强化光电玻璃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存储

    公司已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及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6801516010002992,截止2014年7月2日,专户余额为323,837,429.1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多功能轻质强化光电玻璃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5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4年7月2日,期限197天。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投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德俊、王科冬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