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公司职工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63 股票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14临042号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在公司科技大楼九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了公司工会委员扩大会议,会议选举蔡锋先生、胡轶贝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附后),任期时间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职工监事简历
蔡锋,男,1976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执业律师。2001年7月起在江西文澜律师事务所执业,曾任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法务经理、风险管理经理,2013年1月至今任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胡轶贝,男,1985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任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经理,2011年7月起历任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专员、营运管理专员,现任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中心项目管理部副经理。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14临043号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27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2,670,000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6.2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7,094,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1,914,089.8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5,180,210.1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审国际验字[2012]01020254号《验资报告》审验。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联创光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12年12月24日,公司与本次发行保荐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募集资金已按项目分别存放于公司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国盛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终止协议》,原存放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已分别转入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支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转为一般账户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与保荐机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半导体照明光源产业化项目新实施主体-江西联融新光源协同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 开户银行 | 账号 | 截至2014年6月30日余额 (万元) | 定期存单 | |
| 金额(万元) | 期限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 | 14319101040014492 | 2,290.10 | 1,522.88 | 半年 |
| 503.56 | 三个月 | |||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787010100100266388 | 5,830.19 | 1,000.00 | 一年 |
| 1,000.00 | 半年 | |||
| 1,000.00 | 半年 | |||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支行 | 106629000000051825 | 3,025.93 | 1,033.00 | 一年 |
| 523.46 | 半年 |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 361606100018010042929 | 1,467.22 | - | |
| 合计 | 12,613.44 | 6,582.90 | - | |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1606100018010042929,该专户专用于乙方半导体照明光源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如有将该募集资金以存单或通知存款形式存放,应及时通知国盛证券,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国盛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永军、李舸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