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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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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4-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冠城大通 股票代码:600067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公司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ITYCHAMP DARTONG CO., LTD.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开发区快安延伸区创新楼

      股票简称:冠城大通

      股票代码:600067

      上 市 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2013年8月23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公司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2、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四)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含18亿元)。

      2、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票面利率

      第一年为1.2%、第二年为1.8%、第三年为2.5%、第四年为3.0%、第五年为3.5%、第六年为4.0%。

      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6、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7、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二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1、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自本次可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债按照103元(含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自本次可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起,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债按照103元(含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2、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五)预计募集资金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未扣除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南京冠城大通蓝郡房地产开发项目。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公司将根据《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将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存储的专项账户。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职权的行使,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投资者认购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其合理履行义务,本公司和债券持有人一致同意债券持有人的下述权利和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本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本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本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④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在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本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债券的本息;

      ③本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2)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①就本公司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作出决议;

      ②当本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就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本公司偿还债券本息的事宜作出决议;

      ③当本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的情形时,就债券持有人应采取的债权保障措施及其依法行使有关权利的方式作出决议;

      ④当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构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就债券持有人依法行使有关权利的方式作出决议;

      ⑤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规则赋予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职权。

      (3)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案:

      ①本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发行的债券10%以上(含1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14年7月

      (福建省福州市开发区快安延伸区创新楼)

      (下转B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