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4-033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第一项至第九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7月16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15日-2014年7月16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下午15:00至7月16日下午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会议室。
6、主持人:肖荣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2人,代表股份161,537,5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5,625,000股的35.4541%。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136,185,2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5,625,000股的29.889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 25,352,2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5,625,000股的5.564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64,013,5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5,625,000股的14.0496 %。
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肖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61,51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3,986,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
2、《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白明垠、肖荣、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关联股东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无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下列表决事项逐一进行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
(2)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
(3)发行对象、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
(4)定价基准日和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7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700股,弃权票0股。
(5)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
(6)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
(7)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
(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
(9)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
(10)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
3、《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白明垠、肖荣、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关联股东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4、《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白明垠、肖荣、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关联股东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5、《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61,51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3,986,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61,51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3,986,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
7、《关于认购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白明垠、肖荣、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关联股东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8、《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白明垠、肖荣、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关联股东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9、《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白明垠、肖荣、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28,19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4%;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8,190,833股,反对票2,600股,弃权票24,100股。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关联股东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营业期限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61,510,8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票2,6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票24,1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剡、陈惠燕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