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14-027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3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18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07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3日
● 除息日:2014年7月2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2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6月21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23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456,195,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0,492,416.00元(含税)。
4、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18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0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3元。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3日
2、除息日:2014年7月 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 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23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两个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发放。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1、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78号
2、邮政编码:300040
3、联系电话:(022)23979181、83963876
4、传 真:(022)8396387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