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属工厂涉嫌污染环境案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4-026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工厂涉嫌污染环境案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6月6日,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余杭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建德化工二厂在储运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中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具体情况已于2014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2014年7月17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建德化工二厂聘请律师出庭辩护,建德化工二厂另二名涉案员工也各自请了律师出庭辩护。因本案涉及到3家被告单位和9名自然人,庭审从17日上午9时开始,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质证(尚未进行法庭辩论),持续到18日凌晨00: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行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建德化工二厂认为: 1、工厂多年来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研发出以草甘膦母液综合利用生产磷酸盐混合液后再定向转化生产磷酸盐系列产品,磷酸盐混合液是草甘膦母液经化学反应后而成,是生产磷酸盐产品的中间体,与草甘膦母液有本质区别,是有价值的,不是废物,更不是危险废物; 2、化工二厂与荣圣化工有限公司、建德宏安运输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租赁运输协议》,工厂并无参与和指使荣圣化工有限公司和建德宏安运输公司向运河中偷排和倾倒磷酸盐混合液; 3、起诉方提供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计算出高额的污染修复费用,是以虚拟治理成本及修复费用方法进行计算,并非实际需要和已发生的修复费用,同时,《报告》中的修复费用是将运河水质修复到Ⅲ类或Ⅳ类水质标准分别计算得出的8064万元和6048万元,而运河水质在本案发生前的水质为Ⅴ类和劣Ⅴ类,因此,该《报告》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
上述内容主要是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最终将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目前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工厂生产经营正常。该案后续开庭审理的相关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案可能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