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中达股份 编号:临2014-069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7月18日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18日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亚包商务大楼9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4日
(四)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 童爱平
(七)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5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4,138,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1.6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0,214,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1.23%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23,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44%。
(八)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张国伟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张英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委托贷款及担保事宜的议案》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共56人,代表股份194,138,2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95,981,284股的21.67%。 其中:
通过现场会议并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90,214,4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95,981,284股的21.23%;其赞成票代表的股份数为190,214,416股,占现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现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现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4人,代表股份3,923,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95,981,284股的0.44%;其赞成票代表股份数为2,452,700股,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1%;反对票986,490股,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4%;弃权票484,600股,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
本次会议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54人,全部为网络投票,代表股份3,923,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95,981,284股的0.44%;其赞成票代表股份数为2,452,700股,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1%;反对票986,490股,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4%;弃权票484,600股,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
汇总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果,同意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数为192,667,11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反对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数为986,49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弃权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数为484,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委托贷款及担保事宜的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小龙先生、王剑文先生参加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