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4)035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7月18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已于2014年7月15日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所有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分别为郭建刚先生、郭建强先生、温焯东先生、杨芳欣先生、何德洪先生、宋铁波先生。其中,董事曾展晖先生、独立董事卫建国先生、霍杜芳女士因工作关系,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郭建刚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 《关于2014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拟定2014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关于2014年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关联董事郭建刚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关于公司与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与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一旦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东莞证券将担任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负责公司可能退市后代办股份转让的各项工作。
表决结果: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关于提名蓝海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霍杜芳女士因个人原因已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
霍杜芳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法定要求,为此,董事会同意推荐蓝海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同时在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由蓝海林先生接替霍杜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相应职务。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蓝海林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为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进一步开拓市场,公司拟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水处理设备的生产经营业务。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完善股东大会投票机制,公司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对合并范围内母子公司或各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应收款项,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不利于合并报表工作。为了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计中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现董事会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修订。
表决结果: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八、《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现董事会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修订。
表决结果: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九、《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作修订。
表决结果: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作修订。
表决结果: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一、《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二、《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8月4日上午10点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
表决结果: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9日
附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蓝海林先生,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9年出生,经济学博士,1997年至2007年间,历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南理工大学中国企业战略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238)、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600499)、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002035)、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63)独立董事。
蓝海林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关于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和要求。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4)036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7月18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已于2014年7月15日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所有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分别为潘卫东先生、李亚平先生、康杏庄女士。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潘卫东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4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关于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对公司《关于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此次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均属公允,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结算,没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对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并范围内单位之间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使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便于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表决结果: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4)037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6)对公司2014年全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公司除上述年初预计并已履行审批程序的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外,现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甲方)与佛山市顺德区金晖顺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金晖顺”)签订《合作合同》,向金晖顺采购发热类配件产品。鉴于金晖顺是公司关联方,公司与金晖顺之间发生的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对双方2014年的交易进行了预计。
2、关联关系认定
金晖顺的股东、董事之一罗燕红女士为公司董事长郭建刚先生之妻的姐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金晖顺系公司的关联法人,其与本公司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审议程序
此项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其中关联董事郭建刚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预计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2,800万元,低于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此次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金晖顺电热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众涌村众裕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郑振杰
注册资本:430万元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发热盘,金属制品,发热管,日用电器,塑料制品(不含泡沫塑料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照明电器
2、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2013年度,金晖顺总资产为8,425.86万元,净资产为1,894.47万元,净利润为152.14万元。截至2014年6月30日,金晖顺总资产为6,947.58万元,净资产为1,937.15万元,2014年1-6月净利润为42.68万元。(金晖顺2013年度数据经佛山市康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3、关联关系认定
金晖顺的股东之一罗燕红女士为公司董事长郭建刚先生之妻的姐姐,于2014年7月10日对金晖顺认缴出资130万元,占金晖顺注册资本的30.23%,并担任金晖顺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金晖顺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4、履约能力分析
目前,金晖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甲方)与金晖顺(乙方)签订《合作合同》,公司向金晖顺采购发热类配件产品,本次交易预计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2,800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金晖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系按市场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标准物:甲方向乙方采购发热类配件产品。
2、订单程序:甲方向乙方采购的产品将逐批/次进行,每批具体数量及产品信息根据甲方每次发出的采购订单执行。
3、产品验收标准:按照甲方认可的样板、图纸、工程评估报告、甲方的进货检验流程和检验/试验作业指导书或相关国家、国际及行业标准中的技术或质量要求等执行。
4、产品交付:产品质量、数量符合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出具入仓单,该入仓单必须加盖甲方仓库收货印章。
5、结算方式:货款的结算按月结60天商承执行。
6、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不影响双方违约责任的执行。双方若需延长合同有效期,应签订书面协议。
六、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预计的,属于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增加了发热类配件产品的供应渠道,该交易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影响,公司主业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此项交易执行市场价格,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公允透明,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预计的关联交易为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2014年1-6月,公司与金晖顺产生的交易金额为1,625.14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与金晖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按市场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此次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均属公允,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结算,没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对公司《关于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此次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均属公允,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结算,没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东莞证券认为:
(1)公司2014年度新增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系向关联方金晖顺购买发热类配件产品,属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执行市场价格,没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符合新宝股份《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保荐机构对公司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无异议。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4)038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有关规定,公司应于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2014年7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议案》。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与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签署了《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一旦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由东莞证券担任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负责公司可能退市后代办股份转让的各项工作,并在代办股份转让实际发生时,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支付代办费。
备查文件:公司与东莞证券签署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4)039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
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进一步开拓市场,公司拟扩大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生产经营电蒸汽熨斗、搅拌机、咖啡壶、开水器、面包机等家用电器产品,模具、电机、电路板等电器产品散件、零配件、塑料制品(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工程塑料、精密压铸件,从事产品设计、模具设计、嵌入式软件设计、认证测试等服务(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变更后:生产经营电蒸汽熨斗、搅拌机、咖啡壶、开水器、面包机等家用电器产品,水处理设备,模具、电机、电路板等电器产品散件、零配件、塑料制品(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工程塑料、精密压铸件,从事产品设计、模具设计、嵌入式软件设计、认证测试等服务(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最终登记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意见为准。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完善股东大会投票机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 条款 | 修改后内容 |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电蒸汽熨斗、搅拌机、咖啡壶、开水器、面包机等家用电器产品,模具、电机、电路板等电器产品散件、零配件、塑料制品(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工程塑料、精密压铸件,从事产品设计、模具设计、嵌入式软件设计、认证测试等服务(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 生产经营电蒸汽熨斗、搅拌机、咖啡壶、开水器、面包机等家用电器产品,水处理设备,模具、电机、电路板等电器产品散件、零配件、塑料制品(国家限制、禁止类除外)、工程塑料、精密压铸件,从事产品设计、模具设计、嵌入式软件设计、认证测试等服务(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在原《公司章程》第十七条后增加两条文,以下条文顺延。 | 第十八条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44,200.1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
| 在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文,以下条文顺延。 | 第二十六条 |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七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三十条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
| 第二十九条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四十条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第四十三条 |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第四十四条 | (一) 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 | 第四十七条 | (一) 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 |
| 在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后增加一条文,以下条文顺延。 | 第四十九条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第五十三条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九条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五条 | 召集人应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九条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四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 第七十八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八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 第八十二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将原第七十八条关于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的表述单独列为新的条文 | 第八十三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以监督。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 |
| 第七十九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四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在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后增加一条文,以下条文顺延。 | 第八十九条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 第八十六条 |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八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 第一百零四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六十条 |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后增加一条文,以下条文顺延。 | 第一百七十八条 |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后增加一条文,以下条文顺延。 | 第一百八十条 |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九章 通知 | 第九章 通知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 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第九章第二节,相应增加一条文,以下条文顺延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第二节 公告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二条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后增加一条文,以下条文顺延。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后增加一条文,以下条文顺延。 | 第二百零五条 |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公司章程中提及的条文作相应的修改,其他条款不变。
三、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工商登记相关事宜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以主管登记部门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4)040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起始日:2014年7月1日
(二)变更原因: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对合并范围内母子公司或各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应收款项,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不利于合并报表工作。为了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计中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进行修订。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单项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余额的10%以上或应收款项前五名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项其他应收款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10%以上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
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据此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
| 组合1 | 除已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款项外,相同账龄的应收款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 |
| 组合2: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采用余额百分比法(0%)计提坏账准备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其他方法) | |
| 组合1 | 账龄分析法 |
| 组合2: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 余额百分比法 |
组合1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 账龄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含1年) | 2 | 2 |
| 1-2年 | 10 | 10 |
| 2-3年 | 20 | 20 |
| 3-4年 | 50 | 50 |
| 4-5年 | 80 | 80 |
| 5年以上 | 100 | 100 |
组合2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 组合名称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
|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 -- | 0 |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单项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余额的10%以上或应收款项前五名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项其他应收款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10%以上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
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据此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
| 组合1 | 除已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款项外,相同账龄的应收款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 |
| 组合2: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采用余额百分比法(0%)计提坏账准备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其他方法) | |
| 组合1 | 账龄分析法 |
| 组合2: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 余额百分比法 |
组合1中,将应收款项分为合并范围外单位的应收款项和合并范围内单位的应收款项。对合并范围外单位的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合并范围内单位之间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1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 账龄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含1年) | 2 | 2 |
| 1-2年 | 10 | 10 |
| 2-3年 | 20 | 20 |
| 3-4年 | 50 | 50 |
| 4-5年 | 80 | 80 |
| 5年以上 | 100 | 100 |
组合2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 组合名称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
|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 -- | 0 |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会计估计变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对定期报告中的合并净利润、合并所有者权益均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所以,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使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便于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并范围内单位之间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使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便于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对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并范围内单位之间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使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便于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4)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4)041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4年8月4日上午10点在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时间:2014年8月4日(星期一)上午10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4日(星期一)上午10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3日-2014年8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3日15:00至2014年8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9日
8、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4 年7月29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被委托人可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1、《关于2014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2、《关于提名蓝海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议案1、议案2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至议案3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1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14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的公告信息。议案4和议案5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制度内容。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4年8月1日(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2、登记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证券部;
3、登记办法: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14年8月1日17:30前送达本公司。
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528322,信函请注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05。
2、投票简称:新宝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8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新宝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依次类推。每一个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委托价格 |
| 总议案 | 100 | |
| 议案1 | 《关于2014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 1.00 |
| 议案2 | 《关于提名蓝海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2.00 |
| 议案3 |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3.00 |
| 议案4 |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
| 议案5 |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00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表决意见类型 | 委托数量 |
| 同意 | 1股 |
| 反对 | 2股 |
| 弃权 | 3股 |
(4)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4年8月4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请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核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核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以使用;
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果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3)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
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新宝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帐户” 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 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的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用、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景山、孔少娴
联系电话:0757-25336206
联系传真:0757-25521283
联系邮箱:investor@donlim.com
联系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证券部
邮政编码:528322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参会回执。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9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单位授权 (先生/女士)对以下表决事项按照如下委托意愿进行表决,并授权其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第1-5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 序号 | 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2014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 |||
| 2 | 《关于提名蓝海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
| 3 |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
| 4 |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 5 |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说明:
1、请股东在议案的表决意见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参会回执
参会回执
致: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拟亲自/委托代理人出席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上午10点举行的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持股数: 股
股东账号: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
1、请拟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于2014年8月3日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他人出席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及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参会回执传回公司;
2、参会回执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