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曹原 ○编辑 王晓华
7月11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授权证监会制定相关业务规范。《暂行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有所调整,体现了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 《暂行办法》显示,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艺术品投资也被纳入此次私募基金的调整范围。《暂行办法》不仅明确表示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不设行政审批,更细化了投资者的投资资质。业内人士表示,文件从程序上简化了基金的设立,并且明确提出投资人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是官方鼓励发展艺术品私募基金的信号。
简化基金设立程序 抬高投资人进场门槛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暂行办法》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
《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支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上海文化艺术品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收藏家俱乐部理事长孔达达分析说,《暂行办法》明确表示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不设行政审批,而更重视事中、事后的监管,“去除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基金设立的程序,因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是鼓励私募艺术基金的发展。”
但是,从《暂行办法》对基金投资人的资质所设要求来看,从某种程度上却是抬高了投资门槛。孔达达认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往往相互了解,基金的成立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而且由于基金的管理人通常也会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利益、风险、收益的共享机制,使得管理人对基金的运作更加尽职尽责,盈利性也更好。但是无论是私募基金还是公募基金,都存在兑付上的风险,即管理人的投资盈利能力,《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投资人或单位的资格和风险承担能力做了明确的规定。”
艺术品投资并非是一个可以广泛参与的大众投资门类,因为其标的物的专业性较强,它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艺术品价格认定的复杂性,《暂行办法》中对投资人门槛的抬高,并非是一种单纯的限制。孔达达明确表示:“对投资人资质的明确规定其实是将一些资金量少的投资者排除在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门类之外,《暂行办法》对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以求更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和规范基金管理者的行为。”
信托不再合时宜 私募优势明显
据孔达达提供的数据表明,从艺术品基金开始兴起的2007年到2011年的鼎盛期,全国发行了至少50支艺术品基金。2009年以前,艺术基金以银行及私募基金为主,而2011年政府开始严格控制房地产贷款额度时,房地产和艺术品信托基金开始大行其道,这一年涌现的艺术品基金大部分都是以信托方式进入市场。
实际上介于2012年艺术品市场开始全面回调,拍卖市场下滑走势明显,市场低迷。另外,“国38号文”对文交所的调控不但对艺术品信托产生冲击,更是从侧面挤压了原本就少的退出渠道。2012年下半年的“查税风波”也让艺术品市场一路跌跌撞撞,三大艺术品庄家被查事件,更直接打击了艺术品信托的热情。
从去年开始,艺术品信托无论是参与的机构,还是发行产品的数量及规模,都开始呈现明显的萎靡之势。
其实早在去年此时,很多业内人士纷纷向记者表示,艺术品信托模式的基金将在中国所占比例越来越小,私募在时间、周期和回报率上都比信托有更多非刚性的优势。
艺术品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在本质上跟PE一样,只是介于艺术品标的物的特殊性,在前期需要对所投资作品的市场进行梳理,对作者进行分析,以及存在更多的如展览、图册等后续增值服务,
其实,艺术品私募基金早以多种形式在民间存在,既有规范化的有限合伙形式,也有围绕画廊等会员制形式存在的,还有几个朋友凑份子而成的,正因为这些私募基金的运作比较隐秘,参与投资的投资人相对圈子化,基金投资哪些品种等都非完全公开,因此私募的监管和流程的不透明成为潜在风险。而《暂行办法》明确将艺术品投资纳入其范围,或许正是对艺术品私募基金市场放出的利好信号。
上海鼎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员会主席陈波就曾向记者提出:“艺术品基金开始多倾向于做私募,而不是信托,信托发行成本比较高,最后体现在收益的压力上,要持续不断地给投资人合理的回报。”陈波认为,艺术品基金需要很长时间、需要沉淀、需要大量的增值服务,私募在募集和发行成本上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