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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4-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4年5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二、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简称:股票型

    3.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医药卫生

    5.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610

    6.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7月18日基金份额总额:459,640,597.00份。

    7.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7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4元。

    8.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459,640,597.00份

    9.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 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7月25日

    11.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18号

    2.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6月13日

    3.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 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 发售日期: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6日。

    6. 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 份额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8. 发售机构:

    1)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2)本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

    3)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459,636,968.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629.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4年6月1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5,87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59,640,597.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本基金于2014年6月12日验资完毕,2014年6月1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4年6月13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6月13日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59,640,597.00份。

    (二)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400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7月25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医药卫生

    5.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610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59,640,597.00份

    7.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 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5,87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8,210.07份。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7月18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0,207,68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17.4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79,432,913.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82.55%。

    (二) 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7月1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1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华泰组合15,273,000.003.3228%
    2徐蓉15,000,000.003.2634%
    3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红-团体年金债券、基金账户10,001,350.002.1759%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02.1756%
    5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钢铁业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900,066.001.7187%
    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0,000.001.5229%
    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6,000,000.001.3054%
    8西藏通盈投资有限公司4,550,000.000.9899%
    9武丽芳3,552,000.000.7728%
    10刘勇3,000,000.000.6527%
    10江苏恒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3,000,000.000.6527%
    10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单一类资金信托R2007ZX1023,000,000.000.6527%
    合计 88,276,416.0019.2055%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奎

    总经理:赵学军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单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1123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我公司共有513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25人、硕士学位260人、学士学位212人、其他16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胡勇钦

    咨询电话: 010-65215588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止2014年7月5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6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股票、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A/E。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何如女士,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IA克莱灵顿投资管理公司(IA-Clarington Investments Inc )、富兰克林坦普顿投资管理公司(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Corp.)。2007年6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产品管理部高级产品经理职位,负责指数产品及ETF创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指数研究及产品管理工作;2012年9月加入指数投资部,先后担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职位。2014年5月9日至今任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基金经理。2014年6月13日至今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基金经理。2014年6月20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基金经理。2014年6月13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二) 基金托管人

    1、公司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51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卢湾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 系 人:洪磊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洪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资 产 
    2014年7月18日
    资 产: 
    银行存款521,649.16
    结算备付金6,475,431.74
    存出保证金21,372.17
    交易性金融资产175,540,091.03
    其中:股票投资175,540,091.03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77,5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3,128,435.27
    应收利息80,637.02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463,267,616.3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4年7月18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3,186,372.46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113,524.95
    应付托管费22,705.00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105,323.21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28,635.76
    负债合计3,456,561.3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459,640,597.00
    未分配利润170,458.01
    所有者权益合计459,811,055.0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463,267,616.39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175,540,091.0337.89
     其中:股票175,540,091.0337.89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贵金属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77,500,000.0059.9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6,997,080.901.51
    7其他资产3,230,444.460.70
     合计463,267,616.39100.00

    (二)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172,298,405.0337.47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241,686.000.71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175,540,091.0338.18

    2.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三)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00538云南白药280,00013,955,200.003.03
    2600276恒瑞医药296,1779,406,581.522.05
    3600535天士力245,4009,386,550.002.04
    4600196复星医药453,4008,347,094.001.82
    5000423东阿阿胶207,1007,165,660.001.56
    6600332白云山212,0484,930,116.001.07
    7600079人福医药167,4494,830,903.651.05
    8600085同仁堂259,6004,636,456.001.01
    9000623吉林敖东283,3004,439,311.000.97
    10002038双鹭药业108,4594,339,444.590.94

    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十)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4年6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2014年7月18日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21,372.17
    2应收证券清算款3,128,435.27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80,637.02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3,230,444.46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指数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 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014年7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6月13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6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刊登《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2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及时足额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将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进行运用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缴纳的认购款项、股票及其孳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有前款的约定,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则、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8)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0)监管机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本基金终止上市的;

    (11)开通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下转B66版)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4年7月25日

      公告日期: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