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公司的股权继续被查封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0603 股票简称:大洲兴业 公告编号:2014-040
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的股权继续被查封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投资上海国际丽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丽都”)股权状况:公司拥有国际丽都10%股权。
●上述股权之前所处状况:长期被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宁波工行”)申请查封,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已裁定解除查封。
●目前股权状况:因欠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洲集团”)借款到期未偿还,上述股权及孳息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查封。
●查封涉及金额:约4,054万元。
●该查封对公司的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一、厦门中院出具履行债务通知及查封公司拥有的股权
近日公司收到大洲集团通知,通知内容为:“贵公司自2009年至2013年12月31日因偿债及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司提出借款,我司在未要求贵公司提供任何担保措施的情况下,已累计借款人民币12,126万元给贵公司,目前所有借款均已逾期未还,为保护我司的合法权益,贵司须在接此通知时立即归还上述借款本息。若贵司未能按时还款,我司将立即采取法律措施,查封、冻结截止2013年12月31日贵司参股投资的上海国际丽都置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分红及所有权益。”
厦门中院已向国际丽都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按程序查封了公司拥有的国际丽都10%股权及孽息,涉及金额约4,054万元。
二、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已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宁波工行的查封
2000年,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以下简称“兴业房产”或“公司”)为宁波森邦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森邦”)向宁波工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后借款人宁波森邦未能还款。
2005年,宁波市江北区公证处出具了(2005)甬北证执字第6号、7号及(2005)甬北证执字第16号、17号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宁波森邦应在限期内偿还宁波工行的多笔借款本金及欠息,保证人兴业房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06年,宁波工行申请查封了公司在国际丽都所有的10%股权及孽息;2011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 甬)执他字第126、127-5号】及201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静执字第2016号】,要求继续查封公司上述股权及其孳息。
针对上述案件,公司聘请律师积极应对。2014年5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1)静执字第2016、2017号】,裁定解除公司持有的国际丽都10%股权及其孳息的查封。
三、该事件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经对上述事件进行分析,公司认为:
1、公司确认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向大洲集团借款人民币12,126万元,且均已逾期。若国际丽都相应股权及孽息被大洲集团执行,将相应减少公司欠大洲集团的款项,同时可减少该部分应支付的利息,从而大幅降低公司负债及财务成本,公司财务状况将得到极大改善。
2、若国际丽都10%股权及孳息被解除查封,则多年来该项股权产生的收益将获得实现,对公司财务状况将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