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4-055
债券代码:122111、122215、122222、122267
债券简称:11永泰债、12永泰01、12永泰02、13永泰债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7月21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4年7月21日14:00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2014年7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总数 | 78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511,390,253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2.75 |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445,309,34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0.88% |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7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6,080,905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87 |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培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杜书伟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王军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报告和提案审议情况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票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1 | 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 1,508,762,448 | 99.83 | 2,466,705 | 0.16 | 161,100 | 0.01 | 通过 |
2 | 关于公司为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1,508,736,948 | 99.82 | 2,471,705 | 0.16 | 181,600 | 0.02 | 通过 |
3 | 关于公司为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1,508,736,948 | 99.82 | 2,471,705 | 0.16 | 181,600 | 0.02 | 通过 |
4 | 关于公司为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1,508,736,948 | 99.82 | 2,471,705 | 0.16 | 181,600 | 0.02 | 通过 |
5 | 关于公司为永泰能源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1,508,736,948 | 99.82 | 2,471,705 | 0.16 | 181,600 | 0.02 | 通过 |
6 | 关于公司为山西灵石华瀛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1,508,736,948 | 99.82 | 2,471,705 | 0.16 | 181,600 | 0.02 | 通过 |
7 | 关于山西灵石华瀛冯家坛煤业有限公司为山西灵石银源安苑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1,508,736,948 | 99.82 | 2,471,705 | 0.16 | 181,600 | 0.02 | 通过 |
8 | 关于山西灵石华瀛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为山西灵石银源新生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1,508,736,948 | 99.82 | 2,471,705 | 0.16 | 181,600 | 0.02 | 通过 |
9 | 关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为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1,508,736,948 | 99.82 | 2,471,705 | 0.16 | 181,600 | 0.02 | 通过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晖律师、赵世波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