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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4-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2014-33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三起诉讼均已一审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三起诉讼标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三起诉讼均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宁商初字第180、181、18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因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就上述三笔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三起诉讼立案审理。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一)(2014)宁商初字第182号案

      1、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25日,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约定由南纺股份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采购总价款为1,500万元的煤炭,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应于2014年6月24日履行交付义务。

      合同签订后,南纺股份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交付义务。南纺股份认为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南纺股份可依法解除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且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应赔偿南纺股份因此产生的损失。

      为维护南纺股份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南纺股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

      (2)请求依法判令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3.9452万元(暂估);

      (3)请求依法判令由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2014)宁商初字第181号案

      1、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4年5月14日,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约定由南纺股份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采购总价款为1,000万元的煤炭,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应于2014年8月13日履行交付义务。合同签订后,南纺股份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

      由于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了《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约定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应于2014年6月24日前向南纺股份交付价值1,500万元煤炭,南纺股份已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但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交付义务。鉴于此,南纺股份有理由怀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可基于预期违约主张相关权利。

      为维护南纺股份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南纺股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

      (2)请求依法判令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3)请求依法判令由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2014)宁商初字第180号案

      1、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4年5月16日,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约定由南纺股份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采购总价款为1,000万元的煤炭,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应于2014年8月15日履行交付义务。合同签订后,南纺股份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

      由于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了《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约定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应于2014年6月24日前向南纺股份交付价值1,500万元煤炭,南纺股份已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但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交付义务。鉴于此,南纺股份有理由怀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可基于预期违约主张相关权利。

      为维护南纺股份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南纺股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

      (2)请求依法判令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3)请求依法判令由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三起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宁商初字第180、181、182号)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