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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的公告
    2014-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4-03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委托理财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期限:1年

      一、委托理财概述

      1、委托理财基本情况

      2014年7月18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委托人”)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管理人”)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托管人”)签署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整,委托期限1年。

      2、公司审批程序

      2014年2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费用,同意公司将部分阶段性沉淀资金投资开展理财业务。

      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2月11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4-003。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管理人基本情况

      (1)管理人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3)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4)法人代表:余磊

      (5)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叁亿肆仟壹佰壹拾叁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00年3月29日

      (7)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8)天风证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3年末,天风证券总资产为481,543.25万元,净资产为189,011.04万元;2013年营业收入为66,893.69万元,净利润10,487.95万元。

      2、 托管人基本情况

      (1)管理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3)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

      (4)负责人:陈海宁

      (5)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6日

      (6)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有效期限与许可证核定一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主要内容

      (一)基本说明

      1、委托资产投资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

      2、委托资产投资资金来源:阶段性沉淀资金;

      3、委托期限:1年;

      4、管理费:管理费=委托资产本金×0.2%/年。

      (二)投资产品说明

      1、本理财产品资金投向:

      (1)委托人委托管理人实施资产管理的范围为符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可实施投资的金融产品。管理人确保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组合式的资产管理。

      (2)投资的品种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信托计划;信托贷款;票据资产;股权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并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投资比例为0-100%。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及风险防范控制

      1、本次委托理财是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是在确保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部分阶段性沉淀资金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不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展开。

      2、本次委托理财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经过较长时间的综合分析、判断,择优择机选取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公司相关人员将及时跟踪、分析委托理财进展情况,通过评估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力争确保委托理财本金收益的安全性。

      3、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委托理财预期投资收益率为8.4%/年。

      4、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关于拟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于2014年2月10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近日,公司签订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我们认真审阅了合同及相关附件,并对合同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利用阶段性沉淀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是在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进行委托理财(含本次)的发生金额为20,000万元。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