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惠理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第1个保本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2个保本期。
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关于保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及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担保人的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8月8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以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16日起生效。
现将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到期日和第2个保本期开始日之间,自2014年8月18日(含)起至2014年8月22日(含)止为保本到期选择期;自2014年8月25日(含)起至2014年9月22日(含)止为过渡期。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日为第2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3年,第2个保本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根据第2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期。若本基金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2个保本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报刊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
1、保本到期选择期时间
自2014年8月18日(含)起至2014年8月22日(含)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基金份额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的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上述到期选择时间结束,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选择的,则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期。
3、保本到期选择期的处理原则
到期选择期间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先进先出”原则处理。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或转出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入业务。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4、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方式的相关费用
(1)对于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赎回费用为零;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但需支付转换申购补差费(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2)对于在保本到期选择期期间未做任何选择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期,无交易费用。
(3)对于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并于第1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第1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回费率结构支付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1年以内 | 2.0% |
1年(含)-2年以内 | 1.6% |
2年(含)-3年以内 | 1.2% |
3年(含)以上 | 0.0% |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计算,以其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二、过渡期申购安排
1、过渡期申购期的限定期限
自2014年8月25日(含)起至2014年9月22日(含)止。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设定的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次日起终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期。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
2、过渡期申购期的处理原则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的申购费用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100万以下 | 1.2% |
100万(含)-500万 | 1.0% |
500万(含)-1,000万 | 0.5% |
1,000万(含)以上 | 每笔1,000元 |
4、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5、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在适用绝对数额计算申购费用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6、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申购(含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0.5亿元人民币。
过渡期申购期内,若某一日净申购金额与前一日基金净值之和接近或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
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采用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进行如下处理:
当日净申购金额与前一日基金净值之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当在过渡期申购期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对于当日提交的过渡期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如下方式予以确认,确保过渡期申购期的基金规模不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当日净申购转入金额=当日净申购金额+当日净转换入金额
超额申购比例=(过渡期规模上限-前一日基金净值)/当日净申购转入金额
投资者净申购确认金额=投资者净申购金额×超额申购比例
投资者净申购确认份额=投资者净申购确认金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与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的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到期换算
本基金管理人将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做为“到期换算日”,即2014年9月22日。到期换算日次日起本基金进入第2个保本周期。在“到期换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换算。到期换算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整,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时,本基金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期。
2、到期换算规则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整。到期换算公式为: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元/份]
其中,“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份额总额”分别指在到期换算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例:某持有人账户持有100,000份基金份额,该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第2个保本期。假设2014年9月22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123456789元,则该持有人计入第2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
计入第2个保本期的保本额=100,000×1.123456789=112345.67元
该持有人在2014年9月22日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为: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100,000*1.123456789/1.00=112,345.67份
3、过渡期申购、保本到期选择期的风险提示
(1)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2个保本期的保本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2014年9月22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2)对于可享受第1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4年8月15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保本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在2014年8月15日(不含该日)至2014年8月22日(含)期间其作出赎回或转换出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对于可享受第1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4年8月15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保本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在第1个保本期到期选择期间(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8月22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2个保本期的保本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四、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为3年,保本期到期日为2017年9月22日(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2保本期,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2个保本期开始日起满3个公历年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保本
对于自本基金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第2个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对应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所承担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经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经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或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
(四)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本基金为自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别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指自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经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指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
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申购(含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0.5亿元人民币。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之一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经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或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条款及保证合同,可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8月8日发布的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附件。
五、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邮编:200120
联系人:孙筱君
(二)代销机构
1、银行渠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等。
2、券商渠道: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相投顾”)、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和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等。
3、其他渠道: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天基金”)、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讯信息”)、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好买基金”)、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数米基金”)和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等。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yvpfund.com)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