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1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14 年7月21日、7月22 日、7月23 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经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靳坤先生函证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 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 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2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74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7.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6,956,7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9,974,324.39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4年7月15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7月16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4〕1043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2014 年 7月23 日在上海,分别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4年7月16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金额(元) | 备注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2715128010044098 | 69,974,324.39 | 汽车用高精度转向器齿条及减震器活塞杆产业化项目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0130639200120109020992 | 50,000,000.00 | 汽车用高精度减震器活塞杆产业化项目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900000310120100103548 | 30,000,000.00 | 汽车用转向机零部件和减震器零部件产业化项目 |
总额 | 149,974,324.39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春奎、苏海燕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传真的方式抄送给海通证券指定人员。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海通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