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4-017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省高院对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判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阳光”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原审被告: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阳光” )
原审被告: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阳光” )
公司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
事宜产生异议,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1月作出判决。2013年11月宁波阳光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述案件受理情况、基本案情及一审判决详细可参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1-20号、临2013-034号、临2013-035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省高院终审判决如下: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宁波阳光负担。
为方便投资者在本公告中了解诉讼原判情况,公司特将一审判决再次公告。一审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解除公司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签订的《资金支持与合作协议书》;
2、被告宁波阳光返还公司项目资金人民币30,100万元,并自2011年2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应返还人民币30,100万元的违约金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被告宁波阳光赔偿公司自项目资金投入之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的利息损失人民币6,754,354.1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被告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对上述第二项被告宁波阳光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波阳光追偿;
5、驳回被告宁波阳光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如判决执行到位,公司将收回资金人民币30,100万元,同时按判决对方应向公司支付如下款项,公司因此产生相应收益:
1、自2011年2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应返还人民币30,100万元的违约金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2、赔偿公司自项目资金投入之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的利息损失人民币6,754,354.16元。
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案件进展。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