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4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互动邮箱:deli@deliglass.com
互动电话:0550-6678809
3、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4、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7月8日、7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014年7月24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23日—2014年7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23日15:00至2014年7月24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虞志春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参加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08,543,8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2066%。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1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43,8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8,043,8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3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201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和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8,51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838%;反对19,6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94%;弃权14,215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68%。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8,51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838%;反对19,6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94%;弃权14,215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68%。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01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2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361%;19,6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8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4%;14,215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88%,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8%。
3、《关于修改公司重大投资及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8,510,1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838%;反对19,6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94%;弃权14,115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68%。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010,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3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361%;19,6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8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4%;14,115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82%,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8%。
4、《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8,518,8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880%;反对23,415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12%;弃权1,6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8%。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018,8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61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403%;23,415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98%,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2%;1,6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家军先生、李攀峰先生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加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