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同方股份 股票代码:600100 编号:临2014-032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指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现场会议于2014年7月24日上午9:30在清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三层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23日下午15:00起至2014年7月24日下午15:00止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和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4人,代表股份216,336,657股,占公司股份股票总数的9.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9人,代表股票215,898,1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5人,代表股份438,5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均为持有公司低于5%(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9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15,898,155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82%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5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438,502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2% |
(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致成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赞成:210,636,127股;反对:645,530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赞成:210,636,127股;反对:645,530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赞成:210,636,127股;反对:645,530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2.3发行数量
赞成:210,636,127股;反对:645,530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2.4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赞成:210,602,725 股;反对:678,932 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2.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赞成:210,602,725 股;反对:678,932 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2.6限售期
赞成:210,636,427 股;反对:645,230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 %,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2.7上市地点
赞成:210,636,127股;反对:645,530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超过有效表决股份权总数的三分之二。
2.8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
赞成:210,636,127股;反对:645,530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2.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赞成:210,636,127股;反对:645,530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赞成:210,636,127股;反对:645,530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赞成:210,622,825 股;反对:658,832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赞成:210,647,227股;反对:634,430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工银瑞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赞成:210,622,825股;反对:5,713,832股;弃权: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 %,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博时基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赞成:210,622,825 股;反对:5,713,832 股;弃权: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 %,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紫光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赞成:210,622,825 股;反对:658,832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 %,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赞成:210,647,227 股;反对:634,430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赞成:210,622,825 股;反对:658,832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 %。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赞成:210,622,825 股;反对:658,832 股;弃权:5,05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 %,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赞成:210,647,227 股;反对:454,430 股;弃权:5,23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 %。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赞成:210,622,825 股;反对:478,832股;弃权:5,235,0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 %,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戴文震、李晶晶律师现场鉴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