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4-029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7月24日上午9:30在公司荷花池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网络加现场)情况如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16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67,889,152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9.68 |
(二)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新潮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副董事长于燮康先生、总经理林治国先生、独立董事范永明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1 |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167,456,922 | 99.74 | 313,500 | 0.19 | 118,730 | 0.07 | 通过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阚赢律师、邵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