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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4-029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7月24日上午9:30在公司荷花池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网络加现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1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67,889,15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9.68

    (二)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新潮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副董事长于燮康先生、总经理林治国先生、独立董事范永明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167,456,92299.74313,5000.19118,7300.07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阚赢律师、邵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