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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披露导读
  •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周报表
  •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关于为北京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和天津华耐立家建材
    销售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第二期)等
    两只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西安开元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
    公告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 关于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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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周报表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关于为北京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和天津华耐立家建材
    销售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第二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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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开元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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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4-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90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经申请已自2014年7月4日起停牌(详见公司2014-087号公告)。

      目前相关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已开展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我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待有关工作完成后,我公司也将及时召开董事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并予以公告与复牌。

      我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25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91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法院裁定终结我公司破产

      重整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根据我国《破产法》于2013 年6月18日裁定受理我公司重整并指定了我公司重整管理人(详见公司2013-059号公告)。

      我公司经重整后,经公司管理人申请,西宁中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号宁民二破字第00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及终止我公司重整程序(详见公司2013-114号公告)。

      2014年7月10日,公司向公司管理人提交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营状况报告》,2014年7月11日,公司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了《关于青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债务人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

      有关情况,申请西宁中院裁定我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我公司于今日收到西宁中院(2013)宁民二破字第002-10号《民事裁定书》,西宁中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以下裁定:

      西宁中院认为:根据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已经完成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的各项工作任务,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已终止,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二、债权人已申报但尚未确定的债权,在得到依法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标准予以清偿。公司按照其债权申报额和同类债权的清偿标准预留清

      偿资金。

      三、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对申报未确认债权及已知未申报债权预留偿债资金117,138,000元予以提存。

      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执行完毕时起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