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公告
股票简称:凯迪电力 股票代码:000939 公告编号:2014—36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下称“关铝电厂或关铝运城热电厂”)未履行与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迪电力或公司)签订的关于关铝电厂2*200MW机组工程相关协议中规定的义务,(详见:2、有关纠纷起因、诉讼请求及依据)为保障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我公司特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西省高院”)提起了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了山西省高院出具的举证通知书(<(2014)晋民初字第8号>),山西省高院正式受理了我公司诉关铝运城热电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
原告: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大道特一号凯迪大厦
主要经营范围:电力、新能源、化工、机电一体化等;
注册资本:94,330万元
被告: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运永路03901号
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与销售及相关机电维修、技术服务等;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
2、有关纠纷起因、诉讼请求及依据:
起因:2003年11月,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关铝集团”)作为山西关铝运城热电厂2*200MW供热机组工程的发包人,与原告签订《山西关铝集团运城热电厂2*200MW机组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编号:KD.S.DZ01-03)(以下称“《总承包项目合同》”)及《山西关铝集团运城热电厂2*200MW机组工程总承包项目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2台200MW发电机组的详勘、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制造、监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至运行发电等(以下称“涉案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50,271.00万元。
2004年11月,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涉案工程停工。2006年6月关铝集团接到国家核准文件,涉案工程具备了复工条件。2006年8月23日,关铝集团与原告签订了《山西关铝集团运城热电厂2*200MW机组工程总承包项目补充协议书(二)》(下称“《补充协议(二)》”),约定由原告复工,双方并将合同总价调整为人民币163,871.00万元。
2008年1月13日、2008年10月31日,1#机组与2#机组先后通过168小时试运行验收。
2008年12月16日,原告与关铝集团及被告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三方约定将关铝集团应付原告的合同价款转移由被告承担。经双方签定的结算协议、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对账函、询证函等确认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为15,780.09万元。
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0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部工程价款,自2010年1月1日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即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付款所产生的滞纳金。自2009年起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催款,要求被告支付尚未清结的工程价款,但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绝支付,导致原告的债权至今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5,780.09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至其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暂计算至2014年1月31日止的滞纳金为人民币3,914.16万元);
以上第(1)项和第(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19,694.25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依据:合同、补充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书、工程结算协议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虽然本案事实清楚,被告违约行为较为明显,但鉴于诉讼正在进行中,故公司暂时无法估计本次诉讼的结果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着谨慎的原则,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事项计提了坏账准备。
四、备查文件:
1、举证通知书合同;
2、补充协议书;
3、工程竣工验收书;
4、工程结算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