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0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漏重大遗。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0号”文核准,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36.8270万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7.06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2,699,986.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894,767.9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6,805,218.23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于2014年7月7日出具的“XYZH/2013CDA3090-1”《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中信银行成都光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14年07 月14日,专户余额为58,944.0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0辆城市低地板车辆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宏、杨会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十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