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619(A股) 900910(B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编号:临2014-019
债券代码:122230 债券简称:12沪海立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00元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95元人民币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90元人民币 |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16254美元 |
非居民企业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14628美元 |
居民个人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15441美元 |
●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 2014年7月31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4年8月5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4年7月31日 |
●除息日:2014年8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8月1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8月12日 |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4年6月19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4年6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刊登。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16。
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数667,744,115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10股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B股股东每10股发现金红利0.16254美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66,774,411.50元(含税),剩余100,626,668.86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4年8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7月31日)。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 2014年7月31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4年8月5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4年7月31日 |
2、除息日:2014年8月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8月1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8月12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4年8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7月31日)。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人民币;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放现金红利0.090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要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5、对于持有B股的股东,按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4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6.1524)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16254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6、其中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4628美元。
7、其中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5441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8、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6254美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浦东金桥宁桥路888号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58547777*7016
传 真: (021)50326959
联系人:许捷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8日
●报备文件: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