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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配售结果公告
    2014-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106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42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10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78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参考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老股转让计划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43元/股。根据发行价格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966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为1,547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419万股(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为419万股)。

      3、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申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43,890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580万股的28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573.7万股的77倍;网上发行初步申购倍数为498倍,回拨后网上申购倍数为138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和总体申购情况,于2014年7月24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行规模进行调节。回拨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1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73.7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154.7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419万股(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为419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9.1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92.3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70.82%。

      4、本次网下最终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2014年7月15日(T-7日)公布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公告》”)中列示的配售原则对所有有效报价对象进行配售,公募及社保基金的最终获配总量为371.9985万股(其中,公募及社保基金获配的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126.9988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244.9997万股(限售12个月)),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64.84%;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最终获配数量为146.0018万股(其中,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获配的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19.0013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127.0005万股),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25.45%;其他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为55.6997万股(其中,其他投资者获配的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8.6999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46.9998万股(限售12个月)),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9.71%。

      5、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4年7月24日(T日)结束。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有效报价对象缴付的申购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网下发行过程由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见证。

      6、根据2014年7月23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送达最终获配通知。

      一、网下发行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要求,主承销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

      1、总体申购情况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主承销商经核查确认:按照初步询价结果,应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对象数量为38家,实际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对象数量为38家。全部有效报价对象均参与了网下申购,并均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有效申购资金为808,892.7万元,有效申购数量为43,890万股。

      2、剔除无效申购情况

      根据《发行公告》和《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对象未按时在T日9︰30-15︰00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的,其新股申购无效。有效报价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不同有效报价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有效报价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投资者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有效报价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经核查确认,38家有效报价对象均为有效申购。

      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申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43,890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580万股的28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573.7万股的77倍;网上发行初步申购倍数为498倍,回拨后网上申购倍数为138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和总体申购情况,于2014年7月24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行规模进行调节。回拨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1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73.7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154.7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419万股(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为419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9.1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92.3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70.82%。

      三、配售原则及实施情况

      (一)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主承销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2、本次老股转让数量大于零时的配售原则

      (1)此处所指网下发行数量为回拔后(如有)扣除老股转让数量后的网下新股发行数量(以下简称“网下新股发行数量”);

      (2)A类的无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等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40%、B类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等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10%时,按其实际申购数量全额配售;

      (3)A类的无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40%、B类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10%时,按其申购数量进行同比例配售;

      (4)A类的有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老股转让数量的40%、B类有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老股转让数量的10%时,按其实际申购数量进行同比例配售;

      (5)若A类有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老股转让数量的40%、B类有限售期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老股转让数量的10%时,按其对应的申购量全额获配。

      3、本次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的配售原则:

      (1)此处所指网下发行数量为回拔后(如有)的网下新股发行数量(包括无限售期和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股份)(以下简称“网下实际发行数量”);

      (2)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1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中足额配售;

      (3)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10%时,按照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

      老股转让数量大于零和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的配售完成后,均须确保A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含新股和老股)的比例不低于40%;B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含新股和老股)的比例不低于10%。且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

      当依照配售原则进行配售时无法满足上述条款,则将调低B类10%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上述条款。

      当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足额配售,若有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份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剩余零股加总后按照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投资者;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同类投资者,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二)配售实施情况

      本次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43,890万股,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73.7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154.7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419万股(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为419万股)。

      1、公募及社保基金的最终获配总量为371.9985万股(其中,获配的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126.9988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244.9997万股(限售12个月)),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64.84%。

      2、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最终获配数量为146.0018万股(其中,获配的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19.0013万股,老股转让数量127.0005万股),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25.45%。

      3、其他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为55.6997万股(其中,获配的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为8.6999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46.9998万股(限售12个月)),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9.71%。

      (三)配售结果符合配售原则

      1、公募及社保基金最终获配总量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64.84%,大于40%的预设比例;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最终获配总量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5.45%,大于10%的预设比例;

      2、新股发行数量(无限售)中,公募及社保基金的配售比例为0.54134186%,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配售比例为0.52635180%,均高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0.51175882%;老股转让数量(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中,公募及社保基金的配售比例为5.77829481%,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配售比例为1.60760127%,高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1.57717450%;

      3、本次网下发行最终的新股发行数量中(含无限售和有限售的股份),公募及社保基金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为1.34295487%,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为1.26847785%,均高于其他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1.19016453%。

      四、网下申购获配情况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报价对象的最终获配情况如下:

      ■

      注:(1)上表内的“获配数量”是根据《初步询价公告及》《发行公告》中规定的配售原则进行处理后的最终配售数量;

      (2)表中股票有效报价对象可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应退申购多余款金额。如有疑问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五、老股转让的具体安排

      本次老股转让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如下:

      丁彦辉、任永红、邓江波、深圳市大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按原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同比例转让老股,其中丁彦辉至多公开发售143.2934万股、任永红至多公开发售107.4697万股、邓江波至多公开发售107.4697万股、深圳市大艾投资有限公司至多公开发售39.8038万股、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至多公开发售20.9634万股。

      具体老股转让安排如下:

      ■

      公司老股转让后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网下申购多余资金退回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计算各有效报价对象实际应付的申购金额,并将有效报价对象2014年7月24日(T日)划付的有效申购资金减去申购金额后的余额于2014年7月28日(T+2日)9:00前,向结算银行发送配售余款退款指令。

      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估值结论

      根据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结合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研究员认为发行人合理的市值区间为36.4-46.2亿元。初步询价截止日2014年7月21日(T-3日),中证指数发布的(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1.99倍。

      八、持股限售期限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申购获配的股票包括两种限售期安排:无限售和自愿设定12个月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九、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报价对象申购款(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十、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发行中,由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约为2,445.04万元:其中承销费用为1,180.32万元,保荐费用500万元,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为410万元,律师费用为110万元,招股说明书印刷及与本次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225万元,发行上市及登记手续费用19.72万元。

      由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承担的发行费用,即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承销费约为319.68万元。

      十一、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上述网下投资者对本公告所公布的网下配售结果如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21-22169100、021-22169496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