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公司
  • 5:市场
  • 6:市场
  • 7:评论
  • 8:艺术资产
  • 9:信息披露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市场
  • A4: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私募
  • A7:基金·专访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海外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互动
  • A15:基金·研究
  • A16:基金·特别报道
  •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4年7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17版:信息披露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4年7月2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1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金通用保本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6、基金合同:指《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期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3、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到期期间:指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作日)的期间

      35、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起止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36、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7、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38、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39、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包括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0、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1、保本赔付差额:指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2、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3、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4、持有到期: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担偿付责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8、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49、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0、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开放时间、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业务规则》: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家企业共同出资2.8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49%、19.5%、19.5%和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2011年11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鹏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林春海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财会部科长、中机公司驻法机构财会部负责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总部金融部经理、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事业本部副部长。现任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事业本部)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许强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交割部、信息部总经理,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2008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尹庆军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办公厅科研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监事,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2年7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昌秀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科员,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中央财金学院科员,北京中医学院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部副主任、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2001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律师。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2003年5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刘兴旺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2007年10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袁玉祥先生,监事,学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苏州市食品公司(食品商场)财务主管,苏州新区财政税务局税务专管员、稽查员,国储苏州鸿济贸易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朋友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总务科/财务科科长,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总经理。2008年8月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总监。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及培训经理、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招聘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本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本经理。2012年1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学士。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李修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期货监管部、期货监管一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督察长。2013年11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女士,督察长,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历任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4年7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博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2008年7月至2011年11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工作,任产业分析师。2012年2月加盟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产品经理兼投资研究部行业分析师。2012年7月起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工程部量化分析师,2013年7月起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2013年7月26日起担任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11日起兼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投资总监吴富佳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李修辞先生,量化投资总监欧阳立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陈伟先生,基金经理宫雪女士,基金经理齐达铮先生,基金经理徐艳芳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投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措施,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作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25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98.4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风险管理处,通过“全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加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逐年重检,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交易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天天盈、支付宝。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赵涛

      电话:010-88005874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下转19版)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