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调查
  • 3:调查
  • 4:要闻
  • 5:新闻·市场
  • 6:新闻·财富管理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财富故事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8月1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的公告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采用指数
    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2014年7月29日   按日期查找
    B4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46版:信息披露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8月1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的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采用指数
    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编号:2014-040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29次临时会议和于2013年11月5日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在中国长沙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长沙新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新创公司将主要从事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物流、仓储用地的建设和租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长沙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8)。

      一、工商注册事宜

      2013年11月25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了设立新创公司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考虑到该项目的实际进程,公司设立以人民币2000万元进行工商注册,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长沙新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一路9号物丰产业园综合楼208号;

      4、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的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6、法定代表人:宋琳;

      7、股权结构:公司以超募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5日

      营业期限:2013年11月25日至2033年11月24日

      截止2014年7月25日,公司已完成全部募集资金的注册资本的投资工作,工商变更登记尚在办理中。

      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新创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新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与专户银行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收到该协议原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3362471895,截止2014年7月15日,专户余额为2,213.89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长沙新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引进生产设备等。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新朋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新朋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尤墩周、程建新可以在乙方的工作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邮寄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流水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有效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