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华联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4-0 19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煤炭款24,405,104.78元及经济损失5,744,631.04元,共计30,149,725.8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原告胶州市东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原“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当事人
原告:胶州市东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4,405,104.78元煤炭款并赔偿经济损失5,744,631.04元。共计30,149,725.82元;
(2)判令被告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据胶州市东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民事起诉状》称:
原告与被告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有着多年的业务关系,原告为其供应煤炭。截止2013年11月份,被告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尚拖欠原告煤炭款24,405,104.78元。
2014年7月8日,原告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要求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4,405,104.78元煤炭款并赔偿经济损失5,744,631.04元。共计30,149,725.82元。被告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名义上是独立法人,但实际是被告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分公司,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并不能独立行使财产权利,而是听命于被告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收入都上交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能独立于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己的财产。对此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欠原告胶州市东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煤炭款和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本次公告涉及到的诉讼案件将于2014年9月4日开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规定:对于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化”)承诺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在资产交割后由中国农化及/或中国农化指定的第三方享有及承担。若因合同相对方要求上市公司履行合同或追索责任的,中国农化及/或中国农化指定的第三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相应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合同或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中国农化及/或中国农化指定的第三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上市公司在资产交割日之前和/或因资产交割日之前的任何事由而产生的全部负债、义务和责任均由中国农化及/或中国农化指定的第三方承担。若在资产交割日之后,任何第三方就大成股份资产交割前和/或因资产交割日之前的事由而产生的负债、义务和责任等向大成股份主张权利,中国农化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如大成股份为此发生任何支付责任,由中国农化对大成股份全额补偿。因此,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和后期利润造成影响。
五、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