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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绿色金融”体制该从哪里着手
    2014-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左晓蕾

      “绿色金融体制”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应该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制度性建设重头戏。建设绿色金融体制,需要设定由政府主导、推动金融机构职能回归、改变无限膨胀发展模式三项基本原则。金融市场的竞争,要先给定风险再最大化收益,或者是给定收益最小化风险。只说利益最大化,单边强调利益最大化,结果一定是风险最大化。碳交易市场不利于绿色金融体制的建设,扩大碳交易的概念,可能误导绿色金融体制的建设。

      近期笔者参加了“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4”活动。该论坛以“绿色金融”分论坛方式在国内正式提出了“绿色金融”的概念。“绿色金融”,是指低碳、资源节约型和社会包容型经济。“绿色金融”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准确定义,但顾名思义,就是金融活动要为“绿色经济”服务。国际社会这些年来都大力推动绿色经济,但却没能催生足够的绿色金融服务,更没有建立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二氧化碳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给经济发展带来越来越大的影响,实现我国向环境和谐的包容性“绿色经济”转型,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需要建立能向“绿色经济”配置资源的“绿色金融体系”。无疑,绿色金融与十八大的多项改革目标一致,绿色金融体制应是金融领域体制性建设的重头戏之一。

      笔者分析认为,建设绿色金融体制,需要设定由政府主导、推动金融机构职能回归、改变无限膨胀发展模式三项基本原则。

      绿色金融体制建设必须由政府主导。“非绿色经济”产生的原因是市场失灵。经典案例就是上游企业排放污水获取超额利润,下游企业的成本上升,对整体经济产生的外部效应。市场根本无法界定上游企业的低成本高利润是具有比下游企业更高的竞争力获取,还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伤害下游企业的外部效应所致,市场价格无法自动对称这方面的信息从价格上反映外部效应,市场机制在面对“非绿色经济”现象时完全失灵。

      金融活动主要是各种方式的融资和投资,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贪婪的资本决不会刻意设置对企业获取利润过程的道德标准来决定是否支持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定,金融活动不仅不会绿色,反而可能会助纣为虐成为“非绿色经济”的帮凶。因为市场失灵,所以必须由政府参与干预,才能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治经济,人性的贪婪必须诉诸法律的约束。这是经济学的经典结论。

      所以,“绿色金融体系”首先要立法并授权政府执法,把绿色金融活动纳入法律范畴,启动用各种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流向绿色金融。金融活动必须像其他的经济活动和人类活动一样,不能不择手段谋取自身利益,伤害社会和他人利益,包括不支持“非绿色经济”的扩张,不支持破环经济秩序制造严重外部效益的企业和经济活动。如果违反相关法律,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政府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干预金融体系的运作。由于绿色经济发展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其所需要的投资是长期投资,且不是高回报率的投资,在向“绿色经济”转型的初期,可能没有短期回报。因此,政府要制定绿色、包容性增长目标;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基金以及政府管理的养老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投资,广泛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金融监管机构要对银行信贷做出相应规定;资本市场上的IPO企业要严格环境和相关绿色指标的上市要求。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且违规成本一定要大于违规所得。政府还应要求金融行业协会制定绿色金融行规并对金融机构进行大规模培训和教育,不断提升金融行业的对绿色金融的认识,培养遵守绿色金融行规的自律性和自觉性。

      绿色金融体制的建设还须推动金融机构的职能回归,这至少需要有两方面的改变。

      第一,改变金融机构自我膨胀的发展方式,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营业务的中介职能。近年来,由于自我扩张后的更高的资本金要求,银行的坏账拨备要求,资本市场交易规模扩大的资金推动的要求,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在寻求上市融资,发债融资,最新的方式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果是本来应该是资金配置的中介机构,变成了资金占用主体,也从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主体变成盈利主体。如果金融机构不向中介职能回归,不仅不会推动绿色金融体制的建设,甚至会导致实体经济的空心化。

      第二,金融机构回归系统风险给定下的利益竞争模式。金融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高风险高收益是最大的特点,收益越高,意味着风险越大。所以,金融业不能像实体企业那样,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更不能自我膨胀盲目扩张。金融市场的竞争,要先给定风险再最大化收益,或者是给定收益最小化风险。只说利益最大化,单边强调利益最大化,结果一定是风险最大化。更重要的是,每个机构都强调“各自”风险可控(各机构控制的是非系统风险),然后盲目扩张向市场释放更多的风险,结果将会制造系统风险。2007年的华尔街危机就是这样引爆的。

      必须看到,我国金融业现在的综合经营模式,包括银行理财,表外业务,银证合作、银信合作、通道业务、融资融券等所谓“创新”,都是金融机构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自我膨胀的“发展”模式。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下, “创新”过程实际上已变成制造系统风险的过程,这样的“创新”越多,衍生层次越深系统风险的累积越大。去年的“钱荒”事件,地方债,温州、额尔多斯、神木等地爆发的局部金融问题,都已发出了强烈的警示。

      金融业只有改变各自无限膨胀的发展模式,回归系统风险管理的市场约束下的利润最大化的风险和利益平衡格局,绿色金融体系才有可能推进。

      另外,碳交易市场不利于绿色金融体制的建设。按“正统”的碳交易定义,需要准确评估企业的碳排放情况,核定合理的排放额度。如果是“合理”的额度,企业不可能有可交易的余额。如果不合理地核定额度,碳交易就可能变成“不绿色企业”的融资工具,进而加剧“非绿色经济”扩张。如果碳交易的购买方是为了使用所购买的额度增加排放,对节能减排没有一点意义。实际上,碳交易额度购买方根本不是企业,更不会是以环保和社会责任为己任的公益人士,很可能是一些既没有排放需求,也不需排放额度核定的纯粹“交易人士”。碳交易市场很可能像既没有人民币需求也不需要人民币供给,用港币或美元结算的香港人民币不可交割远期市场一样,完全是虚拟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碳交易“额度”完全可以凭空制造出来,对降低碳排放不会有实质性的作用。因此,扩大碳交易的概念,可能误导绿色金融体制的建设。

      (作者系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