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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和保荐机构、律师专项核查意见的公告
    2014-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79 股票简称:重庆港九 公告编号:临2014-039号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和保荐机构、律师专项核查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反馈,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就报告期内(2011-2013年)房地产业务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公司自查报告和保荐机构、律师的专项核查意见摘要如下:

      一、公司自查报告

      (一)公司仅有一家全资子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经自查,公司及其参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如下:

      1、公司及其参控股子公司中只有全资子公司重庆港九波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九波顿”)从事房地产业务。

      2、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收购控股股东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果园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65%股权,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房地产业务。

      (二)港九波顿的房地产业务相关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号文”)、《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0号文”)、《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以下简称“国办4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以下简称“国办17号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报告期内港九波顿已完工、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炒地及闲置用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逐项进行了自查。

      (三)结论

      经自查,公司及其参控股子公司中只有全资子公司港九波顿从事房地产业务;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业务;报告期内港九波顿的房地产业务符合国务院3号文、国办4号文、国务院10号文、国办17号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炒地及闲置用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参控股子公司中只有全资子公司港九波顿从事房地产业务;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业务;报告期内港九波顿的房地产业务符合国务院3号文、国办4号文、国务院10号文、国办17号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炒地及闲置用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公司已经对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港九波顿的房地产业务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保证了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不会用于港九波顿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2、报告期内,港九波顿的房地产业务经营符合国务院3号文、国务院4号文、国务院10号文、国办17号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各项有关要求。

      3、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港九波顿房地产业务不存在炒地及闲置用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30日

      股票代码:600279 股票简称:重庆港九 公告编号:临2014-040号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控股股东

      及其全资子公司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收到控股股东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全文如下:

      “鉴于:

      一、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物流集团”)直接持有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港九”)49.48%股权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州港”)间接持有重庆港九10.98%股权。

      二、重庆港九2010年重大资产重组时,港务物流集团及万州港已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相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根据前述承诺,港务物流集团及万州港与重庆港九签署了相关资产托管协议,将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交由重庆港九托管。

      港务物流集团和万州港现就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如下:

      一、港务物流集团和万州港将积极改善托管资产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以促进托管资产生产经营状况的实质性提升。

      二、港务物流集团和万州港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四个月内向重庆港九通报并披露托管资产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三、若托管资产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均高于重庆港九同期水平,或重庆港九认为必要时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港务物流集团和万州港应在三年内通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方式完成托管资产注入重庆港九。

      四、港务物流集团和万州港及时向重庆港九通报其所有的在建港口建设进展情况,待其建成投产后交由重庆港九托管,并按本承诺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30日

      股票代码:600279 股票简称:重庆港九 公告编号:临2014-041号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构成同业竞争相关资产处置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反馈。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并结合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物流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州港”)向公司出具的相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和与公司签署的相关资产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经充分讨论,制定了关于构成同业竞争相关资产的处置计划,现将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一、公司将始终坚持“建成西部最大、影响力最强的现代综合物流枢纽港和集装箱枢纽港”的总体发展战略,依据港口行业的发展趋势,择优选择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方式,定期对市场公布同业竞争相关承诺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将督促港务物流集团和万州港积极改善托管资产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以促进托管资产生产经营状况的实质性提升。

      三、公司将要求港务物流集团和万州港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公司通报并披露托管资产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四、若托管资产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均高于公司同期水平,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公司将要求港务物流集团和万州港在三年内通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方式完成托管资产注入公司。

      五、公司将与港务物流集团和万州港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及时核实港务物流集团和万州港所有的在建港口建设进展情况,待其建成投产后交由公司托管。

      六、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时,公司将充分保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权利,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