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ST国创 证券简称:600145 公告编号:临2014-054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深州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以及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的关于公司涉及担保事项的函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法院判决情况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与2014年4月30日披露的2014-27号公告《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出具了(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19,792,544.62元及相应罚息(罚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19,792,544.62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贵阳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函告的关于公司涉及担保事项
(一)涉及担保的基本情况
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简称“中瑞信担保公司”)函告公司,中瑞信担保公司在2011年5月20日与成清波签订了《借款合同》。成清波向中瑞信担保公司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19日至2011年8月18日。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上盖章,同意对成清波的20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公司当时的第一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中瑞信担保公司出具了面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支票作为质押;2011年9月5日,中瑞信担保公司与成清波又签订《借款合同》,成清波向中瑞信担保公司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11月8日。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上盖章同意对成清波的9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成清波共向中瑞信担保公司借款人民币2,900万元。借款到期后,成清波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支票因账上没钱被银行退票。中瑞信担保公司就成清波借款及公司担保事项遂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公司核查,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有关事项没有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也将对本次借款担保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机关对公司印鉴进行核对等。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正在评估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鉴于上述担保事项都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公司正在积极应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上诉等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058号民事判决书;
2、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函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