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6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元;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6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8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7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6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8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2013年年末总股份219,1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0,956,000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税后现金红利0.047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持股期
限是指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2)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045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6 日
2、除权(除息)日:2014 年 8 月 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8 月 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8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股东(不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投资者的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予以派发。
2、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23-86568091
传 真:0523-86551403
地 址: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199号
邮 编:225300
七、备查文件目录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