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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独董“独立”是中国资本市场迫切需求
    2014-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独立董事,本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关键一环,但在沪深上市公司中,却发生了根本性异化,几乎变成了大股东“豢养”的投票机器,于是,拿钱不管事、“花瓶”等字眼,自然而然成了这个群体的标签。在2011年至2013年的A股上市公司董事会数万次的投票表决中,独董投出反对票次数总计47次,弃权票94次;而去年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约4.25亿。

      当然,也有部分独董因为难以阻止大股东等违法违规行为而愤然辞职,但大多数独董则为了钱而“忍辱负重”。笔者以为,独董没能发挥应有作用,除了独董主观方面的原因,与独立董事制度不科学、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比如独董遴选机制不科学、事实上由大股东控制等;另外,与整个社会风气也有一定关系,比如独董成了官商互利的特殊职务。

      大股东等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是A股市场的一大顽疾。基于在执行董事、监事职位成为上市公司前几大股东分肥游戏的现实,有独立董事的监督,才能对大股东形成有效制约。当然,这一切都需要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

      为推动独董发挥应有的作用,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独董应围绕职能定位履行职责。2001年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独董职能定位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董履行职责必须围绕这个定位。有人认为,不能由于过度关注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而给公司发展设置障碍,增加公司运作内耗。笔者却以为,监督制约绝非“内耗”,如果投资者权益难以保障,那公众公司、证券市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出台《独立董事条例》。《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较为粗糙,且法规层次较低。无论2005年《公司法》,还是2013年《公司法》,都有一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只是目前这个规定还没有出台。据称,《独立董事条例》早就在制订中,希望能尽早出台。

      应为独董履责创造良好环境。上市公司需及时向独董提供相关资料,定期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允许独董随时实地考察。为保证独董发挥作用,《指导意见》赋予独董一些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这很有必要,但或许独董始终担心自身处于信息弱势,可能需要不断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帮助审核,这也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额外财务负担。因此,应明确在哪些情形下独董可行使特别职权。

      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指导意见》规定,独董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该说两者是一脉相承的。但《指导意见》对独董违反义务时需承担什么责任,没有规定。建议比照董事的责任来规定独董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不过,独董毕竟不同于其他董事,其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不如其他董事多,由此其承担的责任一般要小于一般董事。当然,对于独董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特殊职能,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该保证有相当分量。

      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机制。按《指导意见》,独董由董事会、监事会及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提名权掌握在大股东手里。曾经有个调查,868家上市公司中仅有7家公司有中小股东参与独董提名,显然独董的独立性很难保证。建议由中小股东联合提名独董,或由独董组成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独董,大股东等没有提名权;如果仍保留大股东提名权,在选举独董时大股东就应回避表决。另外,也可考虑由第三方来选派独董,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由其选派独董到上市公司任职,薪酬由独立董事协会发放。

      彻底清退官员独董。中组部去年10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大力整治“政商旋转门”,这对防止权力异化、建立良好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在有些官员独董借口需履行免职程序等还没有离职,或许还在等待观望。因此,建议按照该《意见》要求,确保官员独董清退规范到位。这是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也是A股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