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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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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4-024

      转债代码:110027 转债简称:东方转债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28号《关于核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或“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发行400,000万元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572.8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96,427.12万元。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在扣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余额已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汇入本公司在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青龙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02238029100078341银行账户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4年7月17日出具了XYZH/2014CDA6008-2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已于2014年7月29日与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青龙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02238029100078341,截止2014年7月16日的专户余额为398,000.00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02238029100078341,截止2014年7月16日,专户余额为398,000.00万元。该专户扣除发行费用的余额仅用于甲方海外EPC及BTG项目、研发能力提升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