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4-026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1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08月05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2011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91号”文核准,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17.00元,公司股票于2011年08月0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0,000万股。
2012年05月10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1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股本10,000万股。该分配方案于2012年05月18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至20,000万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其中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数量为15,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00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二十名自然人股东,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全体股东,其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如下:
1、《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内容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桂雪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同时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在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内容
本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同时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与上市公告书内容一致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08月05日。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20名自然人,无法人股东。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 股东姓名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刘桂雪 | 8,400 | 8,400 | 备注一 |
2 | 潘洪沂 | 1,200 | 1,200 | |
3 | 姜可军 | 750 | 750 | 备注二 |
4 | 熊若刚 | 750 | 750 | 备注二 |
5 | 任贵清 | 600 | 600 | 备注二 |
6 | 阎芷苓 | 450 | 450 | 备注二 |
7 | 吴宝海 | 450 | 450 | 备注三 |
8 | 于树圣 | 300 | 300 | 备注二 |
9 | 彭佩勤 | 300 | 300 | 备注三 |
10 | 姜桂兰 | 300 | 300 | |
11 | 李广林 | 150 | 150 | |
12 | 于建华 | 150 | 150 | |
13 | 孙启全 | 150 | 150 | 备注一 |
14 | 李钰 | 150 | 150 | |
15 | 王镔 | 150 | 150 | |
16 | 刘增元 | 150 | 150 | |
17 | 张道骏 | 150 | 150 | 备注一 |
18 | 孙景功 | 150 | 150 | |
19 | 孙世功 | 150 | 150 | |
20 | 于田明 | 150 | 150 | |
合计 | 15,000 | 15,000 |
备注一:
刘桂雪先生为现任公司董事,孙启全先生为现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道骏先生为现任公司监事。根据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前述三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备注二:
姜可军先生、熊若刚先生原为公司董事,任贵清先生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该三人于2013年07月22日辞去公司一切职务;阎芷苓女士、于树圣先生原为公司董事,该二人于2013年12月19日辞去公司一切职务。
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备注三:
吴宝海先生、彭佩勤先生原为公司董事,已于2012年10月26日届满卸任,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截至公告日,该二人承诺期已满。
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四、本次变动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单位:万股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增加 | 减少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5000 | 0 | 15000 | 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5000 | 15000 | 20000 | |
三、总股份 | 20000 | 20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大连电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大连电瓷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