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属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编号:临2014-041
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2014]81号)核准, 我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2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0,321,004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14.3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4,499,987.3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6,774,987.70元。2014年6月18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2014 年6月19日,上述募集资金实收到位情况业经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CHW验字【2014】0006号《验资报告》。
根据《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向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 方式 | 资金用途 | 投资额 (万元) |
1 | 向库尔勒热电增资,实施国电库尔勒2×35万千瓦热电联产工程 | 库尔勒热电 | 增资 | 实施库尔勒热电热电联产项目 | 14,875.00 |
2 | 向绿原糖业增资,实施生产装备技改项目 | 绿原糖业 | 增资 | 设备更新、技术改造 | 4,990.00 |
3 | 向冠农棉业增资,用于收购恒绵棉业、金运棉业、顺泰棉业100%股权,并配套棉花收购相关保证金 | 冠农棉业 | 增资 | 收购恒绵棉业100%股权 | 16,335.00 |
收购金运棉业100%股权 | |||||
收购顺泰棉业100%股权 | |||||
借款保证金、价格保证金 | |||||
4 | 向开都河水电公司增资,实施柳树沟水电站建设 | 开都河水电 | 增资 | 实施柳树沟水电站建设 | 2,250.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本公司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
合 计 | 43,450.00 |
二、《所属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上述募投项目2,项目3的实施主体分别为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绿原糖业有限公司、巴州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所属子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解放路(兵团)支行开立专户。
所属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1 | 新疆绿原糖业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解放路(兵团)支行 | 30767601040001073 |
2 | 巴州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解放路(兵团)支行 | 30769001040005372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在公司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与新疆绿原糖业有限公司、巴州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解放路(兵团)支行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主体:
甲方: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兵团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1、甲方依据《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将部分募集资金转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将按照乙方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程中实际所需募集资金数额及时向乙方募集资金专户中拨付相应资金。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用闲置募集资金以“7天通知存款”、“定期存单”等方式进行理财业务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甲方和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乙方保证现金管理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进行。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和丁方。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在该情况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乙、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丁四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