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股票代码:000959 公告编号: 2014-026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7月3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网上发表“首钢股份贵州项目拖欠工程款成被告,再遭银行追债”的报道(以下简称“报道” )。经了解,公司就此事项做如下说明。
一、“报道”涉及的诉讼主体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州投资)于2014年7月28日收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云民商初字第1004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诉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五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其中本公司间接持有第一被告的股份为51%。
二、“报道”涉及的诉讼内容
(一)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2年4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1022012041001《贵阳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融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贰仟万元,用于杨山煤矿30万吨/年生产能力技术改造,借款期限从2012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止,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施行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5%,按季结息,第一被告分十二期还款,从2014年4月起每月归还180万元本金给原告。双方还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现借款虽未全部到期,但第一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归还本金及利息,且第一被告因重大经济纠纷已被他人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借款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之约定,第一被告不按约定归还本息、被诉讼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根据第九条违约责任9.3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本息全部到期,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付全部借款本息。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均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对第一被告的投资不到位。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一被告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370,189.66元(暂算至2014年7月1日),剩余利、罚息、复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判令第一被告的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第一被告在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三)该诉讼开庭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
三、说明
该诉讼未达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及《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规定标准。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该诉讼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已责成贵州投资协助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会同各股东方做好应诉工作,并主动沟通贵阳银行,争取庭外合解。
公司将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