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优先份额
折算方案的公告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优先份额
折算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瑞福优先份额(以下简称“瑞福优先”),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现将折算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折算基准日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开放日,本次折算基准日为2014年8月13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瑞福优先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瑞福优先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福优先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折算公式如下:
瑞福优先的折算比例 = 折算日折算前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 / 1.000
瑞福优先折算后的份额数 = 瑞福优先折算前的份额数 × 瑞福优先的折算比例
瑞福优先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瑞福优先的折算比例将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折算对瑞福优先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折算日折算前瑞福优先基金份额净值、瑞福优先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优先份额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8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封闭 | |
基金主代码 | 121099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2年7月17日 | |
分级运作开始日 | 2012年8月14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瑞福优先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瑞福进取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依据 |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 |
开放日 | 2014年8月13日 | |
集中申购日 | 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8月13日 | |
集中赎回日 | 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8月13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瑞福优先 | 瑞福进取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121007 | 150001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 是 | 否 |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瑞福优先自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日(如瑞福优先的某一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届满日,则该日不再开放),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瑞福优先在每个开放日前,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合作,安排不少于一周的集中申购、赎回期。
2. 集中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与确认时间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每个开放日前,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合作,安排不少于一周的集中申购、赎回期。瑞福优先的第四个开放日为2014年8月13日,集中开放申赎期为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8月13日,即在2014年8月13日15:00前接受办理瑞福优先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在2014年8月14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本次瑞福优先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2014年8月15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集中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申购瑞福优先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瑞福优先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万元。
当瑞福优先的申购申请发生比例确认时,则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提交申购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价格为“确定价”原则,即瑞福优先的申购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瑞福优先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
对于申购申请,如果扣除瑞福优先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后,瑞福优先份额余额大于或等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则申购申请将全部确认无效;如果扣除瑞福优先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后,瑞福优先份额余额小于瑞福进取份额余额,则:
1)当对瑞福优先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大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时,则按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份额1:1 的配比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2)当对瑞福优先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时,则对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4. 集中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
T≤6个月 | 0.10% |
T>6个月 | 0 |
注:若仅因瑞福优先开放日为非工作日后延而引致持有人持有时间超过6个月的,管理人仍将按0.1%的费率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价格为“确定价”原则,即瑞福优先的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赎回申请份额等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账户内所持有的瑞福优先全部份额的,视为全部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瑞福优先基金份额给予赎回(包括瑞福优先因基金份额折算增加的份额数);部分赎回的,则折算增加的份额收益保留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中。
(3)本次开放日结束后,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瑞福优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5.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
6. 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将于过渡期的最后一日及每个瑞福优先的开放日针对下一期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进行设定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6.1 瑞福优先第四个封闭期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的第三个开放日,即2014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3.00%,因此,瑞福优先第四个封闭期即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8月13日期间,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为6.00%。
6.2 瑞福优先第五个封闭期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瑞福优先第五个封闭期的约定年化收益率将根据本次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具体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 瑞福优先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披露的特别说明
瑞福优先开放日,按照折算比例调整瑞福优先基金份额,同时将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0元。
瑞福优先开放日当日通过本公司网站以及指定报刊披露的净值仍然为开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是折算调整至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当日,瑞福优先按照折算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申购与赎回。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瑞福优先的第四个集中开放申赎期即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8月13日办理其申购、赎回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12年7月1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优先”)和进取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进取”),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1:1。本基金为瑞福优先设立约定年化收益率,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优先满足瑞福优先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的基金资产归瑞福进取享有。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瑞福进取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开始后3年期届满,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瑞福优先份额资产将以现金形式给付,瑞福进取份额资产则转入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相同。折算日日终,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福优先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基金自分级运作起始日起瑞福进取的份额数为3,645,807,269.28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分级运作开始之日起3年内,在每个开放日,按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份额1:1 的配比原则,以瑞福进取的份额为基准,在不超过瑞福进取的份额范围内对瑞福优先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具体的确认计算方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瑞福进取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14日实施停牌。
(6)开放日当日15:00前接受办理瑞福优先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当日15:00之后不再接受办理瑞福优先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7)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60000、400-880-6868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8)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瑞福优先份额
开放申购与赎回期间瑞福进取份额(150001)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7月17日生效。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优先”,基金代码121007)和进取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进取”,基金代码150001),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1:1。本基金为瑞福优先设立约定年化收益率,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优先满足瑞福优先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的基金资产归瑞福进取享有。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瑞福进取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根据《基金合同》规定,2014年8月13日为本次瑞福优先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和开放日,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8月13日为本次瑞福优先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日。现就瑞福进取份额的风险提示如下:
1、瑞福进取份额收益分配变化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将于每个瑞福优先的开放日针对下一期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进行设定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瑞福优先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按照上述方式调整后,瑞福进取份额的收益分配将相应调整。
2、瑞福进取份额杠杆率变动的风险。目前,瑞福优先与瑞福进取的份额配比为0.896098074:1。本次瑞福优先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因此次开放后瑞福优先规模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引致瑞福优先、瑞福进取份额配比发生变化,进而导致瑞福进取份额杠杆率变动风险。
本公告发布之日(2014年8月1日)上午瑞福进取在深交所自开市到10:30停牌。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瑞福进取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14日实施停牌。本次瑞福优先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对瑞福优先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的结果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