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0版)
3、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现货实盘合约T日收盘价×1000克)÷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T日每千克Au99.95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现货实盘合约T日收盘价×1000克)÷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零。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①在投资人申购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
②在投资人赎回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现券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 |
最新公告日期 | |
基金名称 |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
申购赎回方式 | |
T-1日信息内容 | |
AU99.99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 |
AU99.95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
T日信息内容 | |
Au99.99预估现金(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 |
Au99.95预估现金(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 |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位:份或千克) | |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位:份或千克) | |
是否需要公布IOPV |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是否允许申购 | |
是否允许赎回 | |
是否接受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申购 | |
是否接受Au99.95现货实盘合约申购 | |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 |
黄金现货合约 | 合约数量(克) |
Au99.99合约和/或Au99.95合约 | 3000 |
备注:此表为示例
5、在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
(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黄金合约数据、现金替代、现金差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申购上限、当日赎回上限及其他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3、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合约名称、合约代码及数量。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组合证券仅包括Au99.99现货实盘合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具体业务的需要,调整组合证券的内容及其构成,并根据组合证券的内容相应调整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①现金替代仅包括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替代,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只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②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允许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数量×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代替申购投资人买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交易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申购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交收后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当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赎回基金份额交收后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根据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确定应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若当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以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加上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值,确定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与T-1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根据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数量与该合约交易单位的乘积进行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根据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数量与该合约交易单位的乘积进行计算。T日投资人以现金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需按基金管理人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 ||||||||
最新公告日期 | ||||||||
基金名称 |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
基金代码: | ||||||||
目标指数代码: | ||||||||
申购赎回方式: | ||||||||
T-1日信息内容 | ||||||||
T-1日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 |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
T日信息内容 | ||||||||
预估现金差额: |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是否需要公布IOPV: | ||||||||
是否允许申购 | ||||||||
是否允许赎回 | ||||||||
是否允许现金申购 | ||||||||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100.00% | |||||||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 ||||||||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 ||||||||
T日组合信息内容 |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股份数量 | 现金替代标志 |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 申购替代金额 | 赎回替代金额 | 挂牌市场 | |
159900 | 申赎现金 | 必须 | 940,500.00 | 0.00 | 深圳市场 | |||
Au9999 | Au9999 | 3000 | 允许 | 10% | 上海黄金交易所 |
备注:此表为示例。申赎替代金额中包括溢价现金部分,其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仅为Au99.99。
7、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
九、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黄金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等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临时停市;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赎代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者IOPV计算错误;
(7)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上限或赎回上限的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基金管理人可同时暂停场内现券、场内现金、场外现券、场外现金方式的申购、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只针对其中一种或部分方式暂停申购、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发生上述第(2)、(3)、(4)、(6)等项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黄金现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新业务的需求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规则进行补充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补充和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原则及申购、赎回方式,或停止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方案,应于新的申购、赎回方案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如决定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场外份额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运作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场内交易,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未来,在相关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向已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人开放现金申购、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办法届时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十一、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实现同一投资目标。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在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争取为投资者提供与标的指数表现接近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于跟踪误差、流动性因素和交易便利程度的考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中,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AU99.99。但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买入足够的AU99.99时,基金管理人可投资于AU99.95和AU(T+D)或其他品种以进行适当替代。
本基金将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AU(T+D)作为投资AU99.99的替代补充的原因,首先是AU(T+D)是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中流动性最好的品种,可以作为流动性不足最好的替代品种;其次,AU(T+D)交易费用较黄金现货实盘低;另外AU(T+D)对跟踪误差影响小;最后,AU(T+D)可随时申请现券交割,且交割标准为AU99.95,与备选投资标的一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此调整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租赁业务。
三、标的指数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价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被动式管理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基于跟踪误差、流动性因素和交易便利程度的考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中,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AU99.99。但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买入足够的AU99.99时,基金管理人可投资于AU99.95和AU(T+D)或其他品种以进行适当替代。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管理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当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五、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有关投资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组合日常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及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及研究部门将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独立第三方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对全球及国内黄金市场的跟踪研究及其流动性的监控,并定期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主要采取被动式管理策略,以不低于90%的组合资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日常组合构建中,基金经理将根据不同黄金现货合约的流动性,选择恰当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并对跟踪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及投资流程,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流程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现金方式的净申购赎回、日常现券申购赎回交收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中的黄金现货合约的持仓及现金头寸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投资标的。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六、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及实施建仓策略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1)确定目标组合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被动式管理策略,买入标的指数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2)制定及实施建仓策略
基金经理依据对主要黄金现货合约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跟踪误差的日常管理
基金经理及时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解,了解跟踪误差来源,保持对投资标的的跟踪与分析,重点关注不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流动性、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变化、申购赎回及现金头寸对跟踪误差的影响,以便及时调整组合,降低影响,最小化跟踪误差。
(2)投资组合的再平衡。
由于申购赎回、组合现金头寸、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与现货实盘合约表现存在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使组合偏离标的指数较大时,基金经理需要对组合中不同黄金现货合约的持仓进行平衡调整
(3)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
基金经理以T-1日投资标的的数量、价格及组合数据为基础,制作T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并予以公告。
3、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每周末,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表现及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组合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寻找出未能有效控制偏离的原因,为进一步修正组合提供参考。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仓储费等的支付要求,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必要情况下,本基金将以卖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方式支付基金所须负担的各项费用。。
每季末,基金经理检查组合各类资产的法规比例,需要时则调整组合,以达到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法规比例。
4、投资组合的交易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上市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
为了保持本基金的竞争力,尽量降低中间环节的费用,本基金拟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开立特别交易通道,满足本基金对实物黄金高效、低成本的投资需要。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黄金现货合约,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与黄金相似,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从事黄金租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黄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各类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估值方法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当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收盘价估值。
2、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估值方法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3、其他有价证券
其他有价证券按有关规定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黄金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收益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达到1%以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
基金累计收益率为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为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4、基金收益分配发生的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手续费、延期补偿费、交割费、过户费及仓储费;
11、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12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本基金的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基金整个投资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黄金现货合约,跟踪黄金现货合约价格,黄金价格波动为产品的主要风险。影响黄金价格的主要因素为:
1、黄金的供给和需求:
(1)黄金生产商利用远期合约、黄金现货合约进行对冲和头寸调整;
(2)中央银行买卖黄金改变其储备;
(3)主要黄金生产国家如南非、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家在开采成本方面绝对水平的变化;
2、全球和地区性政治经济环境、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改变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3、投资者对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化;
4、外汇汇率和利率水平的变化;
5、对冲基金和商品共同基金的投资和交易行为的变化。
本基金力求紧密跟踪黄金现货合约价格变化,投资者需明确本基金的价值为黄金现货合约价值扣除仓储、管理和托管等费用之后的价值。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后,本基金单位份额所代表的黄金份额可能会不断下降。
二、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跟踪偏离度累计为负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对象主要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资产主要以黄金的形式存在,黄金资产不产生任何红利、利息及其他收益,本基金获得超额收益的来源有限,随着基金日常费用的支出,本基金累计超额收益可能长期为负,并且基金存续时间越长,本基金与黄金表现产生负向偏离可能会越来越大。
2、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所交易基金,存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实时市价)与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价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偏离的可能性。
3、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相对股票类ETF可能较高的风险
有效的套利交易会使ETF交易价格和份额净值之间的偏离较快趋于一致,但由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而本基金主要投资标的的交易场所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原因可能造成本基金折溢价率高于股票类ETF:
(1)涨跌停板制度不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有10%的涨跌幅限制,而作为基金主要投资标的的黄金现货合约,涨跌幅限制为30%。因此,如果黄金现货合约涨跌幅度超过10%,由于基金份额二级市场涨跌幅受限,则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价格相对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较大折溢价,不能及时准确反映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化情况。
(2)上市交易时间不同
本基金的交易与申赎时间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时间一致,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不完全重合,由下表数据可见,每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时间多了6小时。
图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上海黄金交易所连续交易时间
上午 | 下午 | 晚上 |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9:30-11:30 | 13:00-15:00 | |
上海黄金交易所 | 9:00-11:30 | 13:30-15:30 | 21:00-2:30 |
来源:博时基金、上海黄金交易所(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发生变更,以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或通知公告为准)
交易时间不一致可能导致的风险有:当日15:00基金份额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与15:30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若上海黄金交易所夜间市场涨跌幅度超过10%,次日二级市场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无法及时反映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化,从而导致折溢价率较大。
(3)公众假期不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公众假期可能不同,可能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常交易而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的情况。
若投资标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休市期间累计涨跌幅较大,当假期结束后本基金份额开始交易时,可能因涨跌停幅度限制导致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无法及时反映基金份额净值,存在较大折溢价。
4、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及二级市场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的交易时间并不完全一致,投资人在境外黄金市场开放时间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夜盘交易期间,无法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因此,在国际金价出现大幅波动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或不能及时反映国际金价市场的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为国际金价的不利变动遭受损失。
5、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失败的风险
(1) 如投资人在提交现券认购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或未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现券认购申请失败。
(2) 如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现券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未完成账户备案,或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或未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现券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现券申购时未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或未能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外现券申购申请失败。
(3) 如投资人提出现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请时,未能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现金替代或预估现金差额,则现金申购申请失败。
(4) 本基金还可能在现券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分别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对于以现券申购方式提交的申购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会使本基金的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现券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对于以现金申购方式提交的申购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会使本基金的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5) 如果投资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1) 如果投资人在提交现券赎回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则现券赎回的申请失败。
(2) 如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现券赎回份额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现券赎回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现券赎回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现券赎回申请失败。
(3) 如投资人提出现金赎回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现金赎回申请失败。
(4) 本基金还可能在现券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分别设定赎回份额上限。对于以现券赎回方式提交的份额赎回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赎回申请,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现券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提交的份额赎回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的份额赎回申请,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5)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动,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7. 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赎模式分为场内现券申赎、场内现金申赎、场外现券申赎、场外现金申赎,根据申购、赎回对价的不同,本基金的申赎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上述几种申赎模式下,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开放时间,以及基金份额清算、交收所遵循的登记结算规则均有差异。
(1)就目前的方案而言,仅有无法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人方可以场内或场外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可以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人必须先开立黄金账户,在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相关的账户备案手续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现券申购、赎回。
(2)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不需要进行账户备案,而投资人首次参与本基金的现券申购、赎回前,需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账户备案。
(3)由于本基金场内现券申赎、场外现券申赎、场内现金申赎、场外现金申赎遵循不同的申购、赎回原则,交易和结算规则均有较多差异。
8. 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可能就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登记交收规则或上市交易的交易规则可能因此而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服务机构的调整后的业务规则及本基金的运作需要,适时调整本基金各申赎模式的交易、结算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结算规则的调整或将涉及相关业务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的调整,可能与投资人的交易习惯有一定差异。
三、基金管理人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所面临的风险主要为履行申购赎回约定的风险。
现券赎空风险:指本基金现券赎回时,由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黄金现货合约数量大幅减少,甚至接近于0,从而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风险。
四、与ETF运作相关的风险
1、第三方机构服务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赎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服务。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涉及两个不同市场的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的各项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黄金现货合约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者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黄金经纪代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制度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资金清算操作错误、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3、交收失败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交收失败风险是指在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资金清算及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下,交易所清算部对部分信誉较高的会员客户的资金或现货状况不做交易前检查,可能发生对手方、黄金经纪代理人资金不足或货物不足而造成资金或黄金交收失败的风险。
4、技术风险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