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上接44版)
(2)第4款修改为“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3)增加第5款“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4)第5款修改为“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第一段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八、生效与公告”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
1、“一、投资目标”修改为“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大类资产配置与个券选择,采用数量化手段严格控制本基金的下行风险,力争在减小波动性的同时在有效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2、“二、投资范围”中增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本基金投资目标,且对投资者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估值方法等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为准,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3、“四、投资限制”中:
(1)“1、组合限制”中第(3)项修改为“(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组合限制”中增加“(16)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
(3)“2、禁止行为”中最后一段修改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五、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收益率8%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主要如下: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力争为投资者获取8%的年化回报,因此,以年化收益率8%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一)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内容修改为: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转型后根据以下原则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存续期内,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存续期内,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内容修改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的内容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六)临时报告”:
1、删除“21、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连续3个工作日不低于1.10元;
22、本基金进入清算期;”
2、增加“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十四)“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
1、“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内容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三、基金财产的清算”的内容修改为: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的内容修改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转型情况的说明
(一)本基金转型前的运作情况说明
1、本基金到期日前,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连续3个工作日达到1.10元,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2%的管理费,本基金于上述“连续3个工作日”的下一日起转型,开放申购和赎回,并按1.5%的固定年费率每日计提管理费。
2、本基金到期日前,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未连续3个工作日达到1.10元,则本基金于到期日(2014年9月1日)的下一日起转型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即日起按1.5%的固定年费率每日计提管理费。本基金转型后仅开放赎回,暂不开放申购;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提前公告,适时开放申购,本基金将于开放申购日起收取申购费,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收取赎回费。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运作按照原合同执行。
(二)本基金转型的法律依据、合规分析以及运作准备
1、法律依据
本基金转型后,运作方式由“契约型封闭式”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名称、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的费用、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基金合同的终止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等相关内容已相应变更,上述变更均属基金合同的变更。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约定“当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应当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第十九部分约定“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2、合规分析
(1)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公司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基金转型方案及相关文件协商一致;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嘉德信律师事务所为本基金转型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基金转型方案的内容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后本基金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基金的转型尚需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并且在获得通过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方能生效。
(3)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3、运作准备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基本做好了基金转型及运作的相关准备。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更改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在投票表决截止日后,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确实未达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入变现及清算程序。
(二)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更改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确实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入变现及清算程序。
(三)基金转型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与原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以及基金的终止和清算等方面有较大区别,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提示投资者关注基金转型事项。
(四)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预防及控制在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上述方案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400-883-8088
传真:0755-26935005
网址:http://www.rtfund.com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