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7月26日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rtfund.com)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融通通泽基金”)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44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8月30日生效。为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满足份额持有人的流动性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展期及转型等相关事宜,将本基金变更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截止时间: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17:00时止(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票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三)纸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所有表决票的送达文件将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拆封、统计。纸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寄达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层
联系电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邮政编码:51805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其他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或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系统,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为《关于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7月24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rtfund.com)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质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 1、纸质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4年7月26日起,至 2014 年8月26日 17:00 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层
联系电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邮政编码:518053
(二)网络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 2014年8月26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互联网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1)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设立投票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提示进行操作。
(2)基金管理人通过网上平台为投资者提供通过互联网络进行投票的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其交易密码进行登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基金管理人投票专区及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交易平台进行投票时,需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 2014 年7月26日起,至 2014 年8月26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838088)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四)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持有人采用纸质、网络或电话方式投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质、电话、网络和短信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质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rtfund.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质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通知的规定。
1、纸质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质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机构的纸质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受托机构(如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受托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客服电话(4008838088)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免费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3、网络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互联网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授权。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设立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提示进行操作。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其交易密码进行登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基金管理人授权专区及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交易平台进行授权时,需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4、短信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授权,持有人采用纸质、网络或电话方式进行授权。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质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质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质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质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质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质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质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质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质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质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质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质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6、对基金管理人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 16:00。将纸质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质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或委托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14 年8月26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质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质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联系电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
网址:www.rtfund.com
邮政编码:518053
(二)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联系人:赵会军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三)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A311
联系人:甄真
电话:010-85197601
邮政编码:100020
(四)见证律师:嘉德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负责人:闵齐双
联系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936(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崔卫群
经办律师:闵齐双 崔卫群
九、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咨询。
(三)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入变现及清算程序。
(四)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日
附件一:
关于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融通通泽基金”)已于2013年8月30日生效。为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为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满足份额持有人的流动性需求,拟将本基金运作方式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于上述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基金的费用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附件四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本提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附件四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将相关法律文件报监管机关并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6日
附件二: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 |||
*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类型________): | |||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 |||
*联系电话: | |||
表决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关于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4年 月 日 | |||
3、因公证工作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4、请以打“√”方式在表决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将表决票送达本公告指定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根据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4年8月26日17:00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类型________):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类型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为必填项。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附件四: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方案说明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融通通泽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44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28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于2013年8月30日生效。
为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满足份额持有人的流动性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实施转型。拟将本基金运作方式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于上述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基金的费用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一)将基金合同的名称由“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的基金名称由“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统一修改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第一部分前言”中:
1、增加“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前述实质性调整事项包括:(一)对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或风险收益特征的重大调整;(二)对申购赎回、估值核算、费率结构规则的重大调整;(三)其他可能导致不符合《运作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事项。”
2、删除“风险提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最长封闭期为一年,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担风险。本基金约定的累计目标收益为8%,即基金管理人在追求本金安全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大类资产配置与个券选择,在减小波动性的同时力争在有效时间内为投资者创造8%的累计目标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虽然约定了目标收益,但管理人并不向投资人承诺收益及本金安全,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管理风险等,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在本基金的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本基金实际变现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与提前到期条件触发日或最长封闭期期满当日的估值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低于目标收益。
本基金存在提前结束的风险,即本基金的累计份额净值触发“连续3个工作日不低于1.10元”的提前到期条件后,本基金提前到期。”
(三)“第二部分释义”中:
1、“12、《运作办法》”修改为“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删除“31、最长封闭期:指本基金封闭运作的最长期限,本基金的最长封闭期为1年,即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年对日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2、基金的提前到期:指本基金在最长封闭期内达到提前到期触发条件而提前结束运作的情形
33、基金提前到期的触发条件: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连续3个工作日不低于触发值1.10元
34、基金的到期日:本基金的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及最长封闭期到期两种情况。对于提前到期的情形,基金到期日为触发提前到期条件当日,即“基金提前到期的触发条件”约定的“连续3个工作日”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对于最长封闭期到期的情形,基金到期日为最长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变现期:指基金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在变现期内对全部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36、变现期结束日:指变现期内实际完成变现的当日与变现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孰早时间
37、清算期:指本基金变现期结束日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止的期间”。
3、增加“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
1、“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修改为“契约型开放式”。
2、“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修改为“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大类资产配置与个券选择,采用数量化手段严格控制本基金的下行风险,力争在减小波动性的同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3、“七、基金存续期限” 修改为“不定期”。
(五)“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中:
本部分标题修改为“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该部分全部内容修改为:
“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转型变更而来。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44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28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30日生效。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的运作方式进行调整。并基于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称、申购赎回安排、费用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解冻”中:
1、本部分标题修改为“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本部分第一句修改为“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暂不开放申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提前公告,适时开放申购,本基金将于开放申购日起收取申购费,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投资者申购的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收取赎回费,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本部分增加:“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暂不开放申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提前公告,适时开放申购。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含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1、“一、基金管理人”中(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条款中增加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2)管理人的权利条款中第(15)项修改为“(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3)管理人的义务条款中第(1)项修改为“(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4)管理人的义务条款中第(8)项修改为“(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5)管理人的义务条款中增加“(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二、基金托管人”中(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义务条款中第(8)项修改为“(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托管人的义务条款中第(14)项修改为“(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3、“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条款中增加“(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条款中第(4)项修改为“(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九)“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1、“一、召开事由”中:
(1)第1款第(1)项删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到期终止的情形除外”。
(2)第2款删除 “(1)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触发提前到期条件或最长封闭期期满,《基金合同》终止”;
(3)“第2款增加“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2、“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中:
(1)第3款修改为“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下转4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