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宁 ○编辑 枫林
沪港通启动、期权产品推出和新三板做市业务等悬而未决,已成为市场关注热点。在昨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对近期市场热点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回应。邓舸说,沪港通正式启动时间目前尚未确定。
近日有消息称,沪港通试点项目将于10月13日登场,券商参与沪港通或采取分批试点的方式。邓舸说,根据4月10日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沪港通试点发布联合公告,沪港通试点项目需要6个月准备时间,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按照既定计划有序进行,但正式启动的具体日期尚未确定。
此外,大多数证券公司(经纪商)已经分别向沪、港交易所提交了参与沪港通业务的申请,并抓紧进行技术系统开发。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沪、港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对拟开展沪港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经纪商)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证券公司(经纪商)参与沪港通的具体时间将视其技术系统等各方面的准备情况确定。
推进股票ETF期权交易试点准备工作
对于股指期权和个股期权的推出,业内也普遍充满了期待。邓舸介绍说,目前正组织相关各方扎实推进股票ETF期权交易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在各项工作准备成熟基础上择机推出股票ETF期权交易试点。其他期权产品需要待股票ETF期权交易试点平稳运行后,总结经验另行研究。
新三板做市业务力争8月底推出
有媒体近日报道,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于8月25日上线做市系统。对此,邓舸表示,证券公司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总体非常踊跃积极。截至7月30日,66家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做市业务备案申请,其中46家主办券商已经获得做市业务备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已组织78家主办券商进行了三轮做市业务仿真测试,对主办券商做市技术系统和业务运作进行了检验和完善。同时,挂牌公司对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总体非常认可,截至7月30日,已有40家挂牌公司启动了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内部决策程序。
邓舸透露说,下一步工作将安排在两方面:
一是将于本周末启动做市业务第一轮全网测试,进一步检验各方技术系统的正确性和做市业务操作的流畅性,并视情况组织后续全网测试和通关测试,组织市场各方全面做好做市业务上线的各种准备,力争8月底按计划推出做市业务。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主办券商、挂牌公司、投资者等各方市场主体的培训、宣传和推广,为做市业务营造市场合力,使相关主体了解做市商制度的交易机制和特点,提升其对于做市商制度的认知、认可程度。
此外,邓舸表示,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将给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集中表现在:
一是做市商为挂牌公司提供相对专业和公允的估值和报价服务,为挂牌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申请银行贷款、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等提供重要的定价参考,有助于提高投融资效率,为挂牌公司融资、并购等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
二是做市业务在为主办券商增加新的业务和盈利机会的同时,有助于推动主办券商全面提升估值定价、投资研究、客户营销等方面的服务水平,为主办券商实施业务转型、打造投资银行全产业链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三是做市商以自有资金与股票进行交易,通过股票双向报价和交易平抑价格波动,可以有效增强市场的流动性、稳定性和吸引力,为投资者参与投资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上半年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成效积极
近期上市券商陆续发布半年报,大部分券商业绩呈现增长势头,其中创新业务的大力开展被认为是业绩增长的一大原因。基于此,邓舸表示,今年上半年,在有关各方的支持推动、行业自身不懈努力下,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与2013年同期相比,证券行业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均有所增长,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增长速度快于传统业务,行业收入结构进一步趋于多元化,业务结构转型升级取得了初步成效。
邓舸说,今年5月份,国务院下发了“新国九条”,其中以专章形式提出了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重大举措。证监会随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围绕落实新国九条部署,从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支持业务产品创新和推进监管转型三个方面,提出了15项具体措施。
邓舸透露说,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上述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监管转型,鼓励证券经营机构开拓创新,进一步提升证券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服务能力。
第六届创业板发审委结构更均衡
近日有媒体观察到,第六届创业板发审委换届在委员结构和来源方面作了调整,新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选聘委员。邓舸说,根据相关要求,证监会对创业板发审委进行了例行换届,更换部分委员。原第五届创业板发审委35名委员中,续聘23名委员,其中包括6名会计师和5名律师。
另外,第六届创业板发审委需新聘12名委员,新聘委员候选人名单已按程序于7月25日在证监会网站公示。新聘委员中大幅增加了来自买方的代表,委员结构更趋均衡。选聘部分来自买方代表的委员,是为了贯彻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强信息披露需求方的委员力量,促使发行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证券发行承销办法适用于A股和H股
近日,有业内人士对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第十七条适用于哪些再融资品种,H股公司等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是否执行该规定进行提问。在昨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说,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无论是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既适用于A股上市公司也适用于H股公司等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
邓舸说,《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此实际上已有明确的规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承销办法》第十七条目前既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优先股,也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既适用于A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也适用于H股公司等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未来如果对某类上市公司融资品种的发行承销另行制定规则,则按新的规则执行。
邓舸表示,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时间为股息、红利发放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时间为除权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上述日期后,方可启动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