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定“五宗罪”
历经八年调查
虚假陈述案水落石出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阮奇
宝硕股份因涉嫌虚假陈述2006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近日终出结果。8月1日,公司接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认定涉及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信披违规、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报等“五宗罪”。
在信披违规方面,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亿元,宝硕股份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2001年至2006 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但是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在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上,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虚增利润;2003年年报通过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
在货币资金虚假记载方面,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同时,公司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公司还以创业塑料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虚增货币资金。
此外,公司2006年8月22日公布2006年半年报,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与其账面数据不符,存在无任何依据的人为调整报表行为。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山、王海棠、李纪、闫海清、勾迈、陈枝、申富平、何胜利等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于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对徐云建涉案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不过,宝硕股份原大股东宝硕集团已经破产,目前公司大股东为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并且以上受处罚人员均已离职。宝硕股份表示,公司和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