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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4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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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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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版)

      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固定组合类)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计算公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计算举例

      例一: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 元。则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 元,则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10,005.00份。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查询。

      4、认购限制

      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金额不低于10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的运作期、开放期及暂停运作

      一、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以下规则确定本基金的运作期和开放期:

      (一)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后第1 个自然日(含)

      起至下一季度末(即每年的3 月、6 月、9 月和12 月)的倒数第7 个工作日(含)的运作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在每一运作期的最后1个工作日为本期的赎回日,期间开放本期基金份额的赎回;每一运作期的最后3个工作日为下一运作期的申购日,期间开放下一运作期基金份额的申购,本期的赎回日和下一运作期的申购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本基金申购日之外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赎回日之外不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运作期及开放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二)申购期

      每个运作期的最后3个工作日为本基金设置一个申购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开放下一运作期的申购。

      (三)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1 个工作日,下一运作期开始时间相应顺延。本基金运作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举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5 月26 日生效,则本基金第1 个运作期(即“第1 期”,以此类推)的运作期间为2014 年5 月26 日至2014 年9 月22 日,第1 期的赎回开放日为2014 年9 月22日;第 2 期的申购期为2014 年9月18 日、9月19日、9月22日。第2 期的运作期间为2014年9 月23日至2014 年12 月23日,第2 期的赎回开放日为2012 年12 月23 日;

      其他运作期、申购期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以此类推。

      二、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运作期的运作:

      (1)在每个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对下一运作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运作期的,提前公告,或者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上述情况时,本基金将不接受申购,在该封闭期的最后1 日日终,将全部基金份额按人民币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及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将在该日后的3个工作内日一起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则基金管理人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人当日已缴纳的申购款项,将在该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按人民币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及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将在该日后的3个工作内日一起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进行下一运作期前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运作期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运作期的运作:

      1、在每个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对下一运作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运作期的,提前公告,或者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则基金管理人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在每一运作期的最后1个工作日开放本期赎回,最后3个工作日开放下一期申购,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开放期内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一运作期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则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及《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暂停运作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及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预约赎回等业务,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期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在支付赎回款时扣除所有负收益金额;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2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指示基金托管人提前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并通过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投资人投资10 万元在申购期内申购本基金,则投资人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按比例结转的待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假定投资人在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份额为10万份,按比例结转的未支付收益为50.00元,则投资人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1.00+50.00=100,050.0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有权在最近一个赎回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或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内,除申购日外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综合评估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本基金将公告该运作期不设开放期的具体安排;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下一运作期的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本运作期的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则基金管理人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款项,将在暂停运作的公告日后3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排,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进行下一运作期前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及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均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内(开放期设置在运作期内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及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均相应顺延。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事宜。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十八、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

      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是指投资人在开放期提交申购申请的同时,约定在指定运作期期末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于约定赎回日自动发起赎回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业务,具体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约定赎回业务时,即为同意在约定运作期末自动赎回其指定的基金份额。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产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具体包括现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运作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以宏观面分析和信用分析为基础,积极选择具有高质量的债券,合理安排组合期限,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取得稳定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匹配作为基本原则,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运作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各类资产的利差水平进行判断,从而决定资产配置比例。

      2、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在对银行存款利率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将对银行的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研究,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3、短期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挑选期限适当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4、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五、投资决策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1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下(不含BBB-级)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予以公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本基金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在每个运作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个运作期期满后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个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个运作期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7%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7%÷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公告

      1、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 个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本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指定媒介,披露前1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工作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2、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如果公布)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每个运作期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公告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如遇节假日休刊可顺延)。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当期运作期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累计值/10000/当期运作期日历日天数×365 ×100%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如果进入下一运作期运作,公告下一个运作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24、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公告不设开放期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25、进入开放期;

      26、恢复下一个运作期运作;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这些债券流动性较差,转让对象受限,可能无法及时合理地变现从而给基金持有人带来损失。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有效投资风险

      指基金在运作期内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由于本基金执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新的运作周期开始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中所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中所规定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但当货币市场供求出现变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运作周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2)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指本基金运作期内不开放赎回,若投资人没有做好投资安排,可能在运作期末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投资人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避免因未及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带来的风险。此外,本基金拟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流动性较差的债券,在市场处于极端情况时,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或寻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出清以应付投资者的赎回,从而使基金持有人面临流动性风险。

      (3)估值方法引发的风险

      对于债券估计,可能采用市价法或成本法,在市场处于极端情况时,市价法和成本法之间可能差别较大,从而给基金持有人带来损失;

      (4)资产支持证券引发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除面临债券所要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延期支付风险。

      (5)中小企业私募债引发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对普通企业债券而言,波动幅度较大,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从而给基金持有人带来损失。

      8、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9、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等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运作期的期间,并有权决定暂停运作期,及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自动赎回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或退回投资者的申购款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下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