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4-临031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8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6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8日
●除息日:2014年8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1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召开了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二○一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6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2014年8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3年末总股本 1,190,280,000.00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 0.4元(含税)现金红利,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611,200.00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进行发放,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8元。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的股东的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8日
2、除息日:2014年8月1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亚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粤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公司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9-2820938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报备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