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专版
  • 5:新闻·市场
  • 6:新闻·财富管理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过渡期参加部分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七次分红公告
  •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复牌公告
  •  
    2014年8月6日   按日期查找
    B3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30版:信息披露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过渡期参加部分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七次分红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复牌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复牌公告
    2014-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4-022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8月5日起停牌。2014年8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事项相关议案,公司将于2014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相关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4年8月6日复牌。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4-023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8月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所属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企业Sany Heavy Machinery (China) Limited(“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权益)为更好引领挖掘机业务发展,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实现持续创新发展,拟在境外发行股份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司作为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12]第1206 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3]第7113号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第48380013号《审计报告》,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约为864,890万元、568,610万元、290,360万元,符合“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未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公司自2011年1月以来,除因实行股权激励而发行限制性股票外,未实施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或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作为对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出资的情形。

    3、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未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第48380013号《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290,360万元。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为一家BVI公司,除持有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机”)100%权益外无其它业务及资产,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为三一重机出具的瑞华深圳审字[2014]第48380178号《审计报告》,三一重机201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117,497万元。公司按权益享有的三一重机的净利润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未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第48380013号《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约为2,388,772万元。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为一家BVI公司,除持有三一重机100%权益外无其它业务及资产,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为三一重机出具的瑞华深圳审字[2014]第48380178号《审计报告》,三一重机201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约为557,974万元。公司按权益享有的三一重机的净资产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5、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1)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为一家BVI公司,除持有三一重机100%权益外无其它经营业务,公司与三一重机的主营产品不同。公司(除三一重机外)的主营产品为混凝土机械、起重机械、桩工机械、路面机械等,而三一重机的主营产品为挖掘机械,分别属于工程机械行业下的不同子行业。

    公司与三一重机的产品用途完全不同,不存在替代关系,同时,产品销售模式、客户对象及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等有明显区别。

    因此,公司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三一重机不存在同业竞争。

    (2)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资产、财务独立

    公司与所属企业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资产、财务独立。

    (3)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公司与所属企业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6、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未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未持有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的股份。

    7、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符合上述条件。

    8、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符合上述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持有Sany Heavy Machinery (China) Limited(“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100%权益,拟将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发行规模不超过发行后股份总数的30%(不含行使15%超额配售选择权),根据香港联交所关于最低流通比例的规定和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发行规模。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现有股东及境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结合发行时境外资本市场情况、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三一重机有限公司所处行业的一般估值水平以及市场认购情况,根据路演和簿记的结果确定。

    由于该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须提交香港联交所核准,为确保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到境外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具体方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鉴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Sany Heavy Machinery (China) Limited(“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机”)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做到了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认为:

    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后,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公司将按照《通知》的规定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公司财务顾问,就确保公司在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到境外上市后仍然具备独立的持续上市地位、保留的核心资产与业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表财务顾问意见,并持续督导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业务目前都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由于Sany Heavy Machinery (China) Limited(“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机”)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高度的业务独立性,公司认为:

    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的境外上市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另一方面,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成功,获得独立融资平台,将有助于挖掘机业务更好更快发展,同时,公司能将更多的融资资源投入到其他业务板块。因此,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的境外上市将会有力促进公司战略升级,进一步巩固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较好的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及Sany Heavy Machinery (China) Limited(“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工作需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本次境外上市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全权行使在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做出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上市事宜相关的决议,并对有关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上市相关事宜进行调整变更。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十八个月,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涉及股东大会职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8月21日在长沙产业园公司一号楼一号会议室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将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所属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公司关于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4-02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8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所属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4-025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8月21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15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涉及股东大会职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8月21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15日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8月21日下午14:3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21日9:30-11:30,13:00-15:00

    5、召开地点:长沙产业园·公司一号楼一号会议室

    6、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将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每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7、本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人员应按照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以及转融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所属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公司关于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第6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8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1、2014年8月15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

    (1)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8月19日-2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信函以收到邮戳为准)。

    3、登记地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4、联 系 人:项帅 王松

    5、联系电话:073184031555 传真:073184031777

    6、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邮编:410100

    五、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附:1、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参加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按表格内的投票指示进行表决(本人未在本授权委托书中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受托人 :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联系电话 :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日期:
     
    序号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所属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2《关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3《公司关于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4《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说 明:

    1.请在议案“同意”、“反对”、“弃权”栏中选择一项划“√”,多选或不选视作“弃权”处理;

    2.请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没有签名视作“弃权”处理。

    3.有效期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投票起止时间:2014年8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

    总议案数:7个。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事项数量投票股东
    738031三一投票7项A股股东

    2、表决方法:

    (1)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内容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1-7号股东大会所有7项提案99.00元1股2股3股

    (2)分项表决方法

    议案议案内容对应申

    报价格

    议案1《关于公司所属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1.00
    议案2《关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2.00
    议案3《公司关于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3.00
    议案4《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4.00
    议案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5.00
    议案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6.00
    议案7《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7.00

    3、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4、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15日A股收市后,持有三一重工A股(股票代码:600031)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031买入99.00元1股

    2、如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公司所属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031买入1.00元1股

    3、如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公司所属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031买入1.00元2股

    4、如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公司所属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031买入1.00元3股

    三、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总议案的表决申报。

    3、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上交所网络投票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4-02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最新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以下修订,并相应调整了条款序号:

    公司章程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适当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增加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八十三条(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第八十三条(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三条(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止。第八十三条(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监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如果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补选;如果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经第二轮投票后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两个月内再次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补选。如果是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经过二轮投票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应重新进行换届选举。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适当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增加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一条(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第四十一条(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止。第四十一条(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监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如果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补选;如果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经第二轮投票后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两个月内再次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补选。如果是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经过二轮投票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应重新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四条增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